修改后的代表法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做了较为科学、完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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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场“代表通道”集中采访活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图/新华社

|鲁子舜

3月11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这次代表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有关内容。比如,增加了代表自觉接受监督、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记录并公示代表履职情况等内容。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说明,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既然是一种职务,人大代表就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也就必然要求建立履职的管理监督机制。

从法理上讲,人大代表由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的也应当是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近年来,各地的普遍做法也是组织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够具体,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是否定期报告履职情况,各地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

修改后的代表法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做了较为科学、完备的规定。各地应当依据新修改的代表法,扎实做好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

首先要组织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由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多数在原选区工作生活,很多人大代表同时也是社区的党支部书记或者村(居)委会主任,因此,可以考虑在每年都召开村民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听取本选区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报告代表履职情况时,要注意代表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区分,避免混同。为了提升基层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每年应当至少述职一次。

其次是要组织好间接代表履职报告工作。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当每年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近年来,湖南岳阳等地推动人大代表中的领导干部率先带头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取得了较好效果。

各地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努力推动所有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每年都定期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条件具备的,应当尽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述职,也可以将代表履职情况书面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再次是要建立代表履职情况公示制度。代表干得怎么样,开展了哪些调研,收集了多少民意,联系群众工作开展得怎么样,提出了多少议案建议,推动解决了哪些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除了向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报告外,还应当将履职的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为此,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此次代表法的修订,不仅是对制度的完善,更是对人大代表神圣使命的托付。当每一次述职都成为倾听民意的窗口,每一份公示都化作信任的纽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便会在这样的互动中愈发蓬勃。

撰稿 / 鲁子舜(人大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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