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顾玉娟做客区融媒体中心《我来帮你忙》节目,通过一个宠物托管寄养期间死亡案例,为听众朋友们分析哪些费用可以索赔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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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期间,陈女士(化名)因要回老家过年,将自己饲养多年的一只贵宾犬送到刘先生(化名)经营的宠物店托管寄养,约定寄养时间为15天,陈女士按照约定预付了15天的寄养费用,并签订了托管寄养服务协议书。春节过后,当陈女士到宠物店领取时,发现狗狗蜷缩在笼子里奄奄一息,陈女士马上将狗狗送到宠物医院救治。可惜最终狗狗因病毒严重感染高烧不退,医治无效死亡。而陈女士也因伤心过度突发心脏不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陈女士来到宠物店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并提出了两项诉求。
那么,陈女士的这些诉求哪些是合理的?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顾玉娟认为陈女士所提出的赔偿犬只的购买费用、寄养费用以及后期的医疗费、火化费是合理的。但陈女士提出的赔偿自己的住院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则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关于保管物的风险承担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司法解释中指出,“赔偿范围应包括保管物的实际损失,通常以保管物的市场价值或者修复费为准。”而刘先生承认狗狗是因养护不当受到病毒感染,
最终经过调解,刘先生同意向陈女士一次性支付包括去世犬只的购买费用、寄养费用,以及救治的医疗费、火化费共计人民币7600元。另外补偿陈女士在犬只送医、火化时的交通费用200元,这起宠物托管期间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解决。
记者:周宇博
部分图片AI生成或来自网络编辑:林心怡
初审:方佳璐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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