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票安置政策再升级!

刚刚,南京发布房票安置新政,完善了房票安置办法,适用范围也更广。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持续放大房票政策效应,推动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委牵头起草了《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内容有:

  • 范围扩大,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也适用

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办法。

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票安置场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可以用来购买公寓、车位、商办等

房票是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本市安置房、商品房、公寓、储藏室、车位、商办等的结算凭证。

  • 可跨区使用房票安置,建立全市统一的房源超市系统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源超市系统,经各区房产部门审核后的安置房、商品房统一通过各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在房源超市系统中开展房源公示、兑换相关工作。未经公示的房源不参与房票安置。

本办法适用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适用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房,原则上是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

  • 未超出房票金额免征契税

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 房票使用余额可申请兑付现金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使用房票,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门申请兑付现金。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的,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门申请兑付现金。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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