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房子不住人
可以不支付物业费吗?

房子不住人,为什么要交物业费?生活中,你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疑问,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件简介】

李某某是城东某小区业主,2015年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随后李某某从建设单位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向物业公司缴纳了2015年物业费并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李某某在州县工作,一年仅放长假时回来偶尔居住,大多数时间并未居住在该房屋。2016年起,李某某拒绝缴纳物业费,也并未向物业公司报备、协商。

现物业公司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6年至2024年的物业费1万余元。李某某则称,该房屋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物业公司是否提供物业服务和我没有关系,我为什么要缴纳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李某某作为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自2016年至2024年的物业服务费1万余元。


相玉珍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费一般用于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绿化保洁等相关事项。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都需要维护小区设备设施与公共环境,业主也会从中受益。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

法官提示各位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应仔细审阅协议约定的物业费支付相关条款,并及时缴纳物业费。如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时,提前向物业公司报备或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物业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免对簿公堂,产生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刊登于2025年3月11日《西宁晚报》第6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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