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某合成革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浓度约为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含DMF(N,N-二甲基甲酰胺)废液,经企业自建的DMF回收装置提纯后,部分回用,部分销售给某企业进一步处理后用作涂料类产品的生产原料。DMF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化学性质比较稳定,能够溶解多种有机和无机物质,因此又被称为万能溶剂,被广泛应用于制革、纺织、医药、化工等领域。因其具有一定的危害特性,含DMF废液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归类为危险废物(HW11,900-013-11)。
近年来,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方式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并回用。这种方式不仅降低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还减少了收集、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但执法人员对企业自行处置危废过程中的一些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就几个争议较大的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企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是否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需要注意的是,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明确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来确定企业从事的生产活动以及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如上文所提到的某合成革企业,经调查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PU合成革”,并不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因此,作为产生危险危废的该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无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自行处置危险废物?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内部回收再利用的至少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企业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中是否对企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并回用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批复,是决定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并回用的关键,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才可以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并回用。
2024年1月,某企业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咨询“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需要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有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明确答复“企业自行处置自产危废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该答复也进一步验证了笔者的观点。
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险废物可否对外销售?
近年来,笔者发现部分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自行处置后的危险废物除了回用外,还会将多余的部分销售给其他企业,将自行处置行为变为对外经营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而将自行处置后的危险废物对外销售,恰恰就是一种经营活动,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不得对外销售的。
然而笔者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经常遇到持有不同观点的企业。如上文所提到的某合成革企业认为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险废物已经不再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其他生产企业的生产原料,无需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笔者认为,该企业的观点混淆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夸大了企业自行处置的作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这些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一种或几种危害特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专业处理不同,企业自行处置大多采用提纯、脱附等简单的处置工艺,其目的是再回收利用,而非消除危害性。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废就不再是危废,需经专业检测确认其不再具有危害特性后,方能不再被视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后可销售给其他企业使用属于二次利用,并不改变危险废物的性质。生态环境部早在2019年《关于危险废物回收界定问题的回复》中就明确危险废物不以是否可以二次利用为准,而是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为准。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自行处置后的危险废物,在未经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认其不再具有危害特性的情况下,仍应作危险废物处理,不得对外销售,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或者委托给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作者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