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父亲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由父亲与部分子女共同建设后,父母去世,建设房屋的子女与其他未参与建设的子女之间因房屋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然而,由于部分子女参与了房屋的建设,这可能会影响到房屋的继承分割。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贡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判决如何合理分割房屋,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刘宏涛与林某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女刘嘉怡、次女刘思瑶、儿子刘梓轩。王莉(刘宏涛妻子)于1982 年去世,刘宏涛于 2000 年去世,刘梓轩于 2001 年去世,刘思瑶于 2004 年去世。刘思瑶与赵宇轩为夫妻,育有一子赵晨阳、一女赵诗涵。刘梓轩与杨晓峰为夫妻,育有一子刘睿强、一女刘睿霞。

(二)房产背景情况

顺义区F 号宅院原本有老北房五间和东厢房,归刘宏涛和王莉夫妇所有。1958 年左右刘嘉怡出嫁,1976 年刘思瑶出嫁,二人出嫁后搬离 F 号院。刘梓轩成年后在北京城里工作,周末回 F 号院居住。刘宏涛、刘睿强、刘睿霞和杨晓峰长期在 F 号院内共同居住。1989 年,F 号院房屋翻建,建成涉诉的北正房七间和东、西厢房各三间,翻建完成后,由刘宏涛、刘睿强、刘睿霞、杨晓峰和刘梓轩共同居住使用。1993 年,该 F 号院所在宅基地土地确权登记在刘宏涛名下。2019 年,刘睿强在 F 号院南院自行出资建设了南北三排每排 7 间共 21 间房。

(三)庭审主张及证据情况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刘嘉怡、赵宇轩、赵诗涵、赵晨阳称F 号院内 1989 年翻建的北正房七间及东、西厢房各三间为刘宏涛出资翻建,刘梓轩虽有工资但家庭负担重,杨晓峰无工作,刘睿强当时年轻无钱盖房。刘嘉怡称自己翻建房屋时出资但无证据,赵宇轩、赵诗涵和赵晨阳称刘思瑶可能出资但情况不明且无证据。刘嘉怡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证明自己名下无房产,应多分遗产份额。

被告主张及证据:被告刘睿强、杨晓峰称涉诉F 号院内南院房屋为 2019 年刘睿强个人出资所建,与他人无关;北院房屋是 1989 年刘睿强和父亲刘梓轩、母亲杨晓峰共同出资所盖,当时未审批,土地确权虽在爷爷刘宏涛名下,但刘宏涛年事高无收入未出资。为此提交了房屋照片、银行客户回单、建房协议、自行书写的出资明细,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刘睿霞认可刘睿强、杨晓峰所述及提供的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刘嘉怡、赵宇轩、赵诗涵、赵晨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宅院内北院的北正房七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由刘嘉怡继承 70% 的份额;2. 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宅院内北院的北正房七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由赵宇轩、赵诗涵和赵晨阳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刘嘉怡作为长女一直履行赡养义务,且父亲刘宏涛出资翻建房屋,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他们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刘嘉怡应多分。

(二)被告诉求

被告刘睿强、杨晓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南院房屋为刘睿强个人出资所建,北院房屋是他们与刘梓轩共同出资所盖,不属于遗产。被告刘睿霞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北院房屋是父亲刘梓轩的,南院房屋是刘睿强的。

(三)核心争议

1989 年翻建的北京市顺义区 F 号宅院内北院的北正房七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的出资主体及权属认定,是刘宏涛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其他情况。

原告刘嘉怡及赵宇轩、赵诗涵、赵晨阳是否有权按其诉求比例继承上述房屋,被告主张房屋不归属于遗产范围是否成立。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F 号宅院内北院的北正房七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由原告刘嘉怡继承九分之一的份额。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F 号宅院内北院的北正房七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由原告赵宇轩、赵诗涵、赵晨阳共同享有九分之一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共同建设认定:1989 年房屋翻建时,刘宏涛和刘梓轩夫妇、刘睿强及刘睿霞在该院落内共同居住生活,且翻建房屋是为改善全家人居住条件。当时刘梓轩有稳定工资,刘睿强也已工作赚取收入,而刘嘉怡、刘思瑶均已出嫁搬出。虽原告主张刘宏涛出资翻建,但无证据证明,且即使存在出资也不必然构成所有权依据。综合判断,认定涉诉北院内房屋是刘宏涛与刘梓轩、杨晓峰夫妇及刘睿强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所建。

份额确定依据:考虑涉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状况、使用权人的劳动能力及经济财力,结合农村风俗习惯并考量翻建时出资出力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刘宏涛对涉诉F 号院内北正房七间和东、西厢房各三间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遗产继承分析

继承方式确定:刘宏涛生前未留遗嘱,其去世后,所享有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刘思瑶于2004 年去世,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赵宇轩、赵诗涵及赵晨阳承受。

份额分配结果:刘睿强、刘睿霞及杨晓峰不要求在本案中明确其三人的继承份额,法院尊重其意愿。最终,法院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确定刘嘉怡、赵宇轩、赵诗涵、赵晨阳各自的继承份额。

(三)证据及主张分析

原告主张刘嘉怡和刘思瑶出资协助翻建房屋,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虽有一定瑕疵,但综合案件事实,对证明房屋建设情况有一定作用。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深入调查案件事实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深入调查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律师要全面了解家庭关系、房屋建设过程、出资情况等细节。本案中,通过对各方居住情况、工作收入以及房屋翻建前后状态等事实的调查,为准确判断房屋权属和遗产继承提供了基础。

(二)精准把握证据规则

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律师要引导当事人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对对方证据进行准确分析。在本案中,原告因未能提供关键证据,导致主张出资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可。同时,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综合运用法律与情理

遗产继承案件往往涉及家庭情感因素,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和情理因素。在确定房屋权属和遗产份额时,既要依据法律规则,又要考虑农村风俗习惯、家庭成员贡献等实际情况。本案中,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房屋权属和继承份额,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