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兼职教授
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当代法学》2025年第2期
内容提要: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视野下的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回应“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为促进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方案。中国的生态环境法治从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到制度规范全方位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互动共融,经历了由参与者到引领者的角色转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开启中国引领世界环境治理秩序的新篇章,其至少应在四个维度实现示范引领作用:理念维度,以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可持续发展”表达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世界贡献;价值维度,以“共同体”理念为指引,采用中国式话语表达全人类共同价值;原则维度,对国际环境法原则进行转化适用和创新发展;创新维度,充分发挥涉外法治的桥梁纽带作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可持续发展
目 次:
一、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需要关注全球环境治理
二、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方位
三、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纵观世界文明发展史,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生态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共同的挑战,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客体。应对全球性环境危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全球广泛参与、国家共同治理的新型治理体系。在主体多元化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国家政府及其部门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治理力量。中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用法典和法治方式确认、保障和推进人类生态文明发展进步,是参与和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重大法治举措;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秉持的原则。以促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为坐标,梳理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成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典立法成果,为世界提供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方案,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需要关注全球环境治理
法典化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属于民族国家的法治命题,但随着环境问题与环境立法的全球趋同,当下的法典编纂无法被置于民族国家内部进行封闭式的理论演绎,而须因应全球化进程重新定位其使命和功能。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本身就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关切。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的《天涯成比邻》研究报告,全球治理体系的实质是一种以不同层次的主体通过参与、谈判和协调等方式形成的影响全球秩序的治理机制,在这个治理机制建立过程中,世界法治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由国际组织、政府及其部门、非政府组织等治理主体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特色以及在国际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必然呈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其中,国家中心治理模式,即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治理主体的治理模式最为重要也最为有效。主权国家在彼此关注的领域,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考虑,通过协商、谈判而相互合作,共同处理问题,进而产生一系列国际协议或规制;与此同时,各国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包括互学互鉴、制定具有共同价值追求和理念的国内法律,也是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法治方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威胁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基础、影响人类的未来,既包含主权国家利益也包含超越主权国家利益的人类共同利益,是当代全球治理的重点领域。“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当前,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正在由强权主导向共建绿色地球家园的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发展,以中国为代表的全球南方国家对于重塑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已经实现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的时代背景下,编纂一部具有全球视野、国际胸怀的生态环境法典,为促进构建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新体系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是题中应有之意。
(一)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须回应“人类共同关切事项”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使各国逐渐认识到在主权利益之外还存在着对各国以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都至关重要的共同利益,逐步形成了“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利益的持续增加和深化,一方面带来了国家主权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削弱;另一方面是人类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具有全球性,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加以应对,并需要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内容内化为各国国内政策和法治。20世纪90年代之后,“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基本内容。迄今,联合国通过宣言、决议、公约等形式已将自然遗产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污染物越境转移、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球气候变化等确定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原则21明确宣示:“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一宣示使生态环境问题从国际环境治理层面反作用于各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为各国环境保护立法关注人类共同利益、承担国家责任奠定了基础。
实际上,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所建立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在西方发达国家强权主导及西方价值观基础之上。随着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海洋污染等全球性环境问题频发所带来的人类生存和发展更为严峻挑战,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正发生转型和变革,国际环境法在经过几十年发展之后也仍在继续快速演变和发展。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一方面,积极解决好自身环境问题,创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世界奇迹”,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另一方面,提出“共建地球绿色家园”的系列重要倡议和主张,推动各方维护多边共识、聚焦务实行动、加速绿色转型,为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注入信心和力量。当今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更加需要中国。
中国的现代环境保护从参加斯德哥尔摩会议拉开序幕,相关立法自始就受到相关国际宣言、国际公约和联合国推介的先进国家环境立法的影响,在将国际环境治理成果转化为国内立法和政策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具有回应“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良好基础。在法典编纂过程中认真梳理现行立法中的成熟制度,根据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发展趋势和中国实际需求,提出合理的法典编纂方案,可以更好回应“人类共同关切事项”。
(二)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须促进全球环境治理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接受《人类环境宣言》提出的“环境保护”理念并开始了环境保护立法,开始探索中国式环境法治道路。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和履约能力缺乏雄厚实力支撑,我国早期主要是推行以外促内的政策,采取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进行探索。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环境法治道路越走越顺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通过修改宪法,确立生态文明建设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将“美丽中国”明确为现代化强国目标,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任务、国家责任条款;与此同时,不断加快生态环境立法“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的步伐,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通过在立法中将国际共识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相结合、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创造了许多“人无我有”的生态环境法治经验。实现了环境法治的历史性飞跃。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目的是通过法典化立法将这些经验进一步体系化提升,促进中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功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对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从中国对全球环境治理的作用看,探索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新经验、推动实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法律规则的新贡献,为全球南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转型提供中国经验,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从中国办好自己的事情对他国发生的影响与衍射的视角看,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中承担负责任大国应尽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示范与引领作用,为发达国家破解发展困境、反思治理效能提供了比照借鉴。“未来中国环境法典项目的成功,将进一步赋予环境法编纂理念正当性,并使之成为其它国家立法的可能榜样。”
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之间本质上是互助共促关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应为促进这种关系提供方案。对中国而言,为世界提供蕴含中国环境治理理念与经验的法典化样本,有助于增强中国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打造21世纪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化新的里程碑。对国际社会而言,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走在世界前列,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有独创性的理论和实践,推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变革也需要推进中国环境治理理念与法治建设经验的国际化。
我们在前期经过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已提出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和逻辑主线、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借鉴潘德克顿体系,建构由“总则——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构成的中国生态环境法典框架结构的编纂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反思前期研究过程,虽然提出了采用国际通行语言——可持续发展来表达中国的生态文明理念,也做过一些论证,但总体研究不足、论证不够充分,缺乏从国际视野对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系统性研究成果,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必须补齐的“短板”。
二、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方位
从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会议至今,全球环境治理逐渐形成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价值目标并在联合国的不断推动下形成世界各国实践,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转型的重大立法。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历经了全球治理秩序的重大变革,也面临着本土化与现代化的诸多挑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决定中国环境法治“向何处去”的关键所在,也是关乎地球生命共同体建设的法治里程碑。以全球环境治理的视野来观察我国环境法治道路,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环境法治与世界的互动共融轨迹。中国从国际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到引领者的历史性跨越,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国际方位。
(一)中国现代环境立法在世界环境问题警醒下起步(1972—1989)
二十世纪中叶以降,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状况严重恶化,各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害事件频发,国际社会开始反思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人口、环境与资源等问题。1966年,联合国以大会决议方式决定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并号召世界各国开展人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法理依据是什么的大讨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及应对达成系列共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为各国环境法的制定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中国为“了解世界环境状况和各国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并以此作为镜子,认识中国的环境问题,”派代表团参加了人类环境会议。1973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认国际社会形成的环境保护共识并总结我国工作经验,为新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奠基。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环境法治发展与全球环境治理自此交织。
1.吸纳环境保护的概念,确定中国式环境保护道路。中国直接使用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环境保护”概念,并对中国共产党在早期提出的“美化环境”“绿化祖国”等生态思想作出凝练概括;同时确立“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护方针。1978年,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明确提出“我们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
2.响应立法保护环境倡议,明确环境保护立法模式。1978年《宪法》第11条第三款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提出该法“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在将来制定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以便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明确了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方式。此后,又陆续制定或修订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多部环境保护的法律,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3.借鉴世界各国环境立法通行制度,结合国情创新发展。中国的环境立法在与世界交流中起步,自始就借鉴吸收了世界先进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建立专门环境保护体制、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标准制度等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发展和创新。
(二)中国环境法治融入世界潮流中的自主探索(1989—2013)
人类环境保护意识启蒙促使国际社会携手共同探索环境问题应对之道,但与此同时,环境状况仍在不断恶化并演变成为以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为代表的全球性环境危机。20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大会向全世界发出呼吁,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以确保全球持续发展。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发展方式的大转变,是人类历史的新纪元”。1992年联合国召开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宣言》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通过达成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法制化。与此同时,《里约宣言》明确提出“各国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原则11),《21世纪议程》将环境、经济和社会纳入统一考量,提出了包含数千项具体行动建议的政策框架,并特别强调“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全球环境立法在范围扩张、目标设定与体系发展等方面逐渐趋同化,中国的环境法治在融入世界可持续发展潮流中继续进行自主探索。
1.接受可持续发展理念,结合中国实际探索转型发展道路。中国是世界上最先接受“可持续发展”理念并采取行动的国家,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即发布《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提出“转变发展战略,走持续发展道路,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选择”。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科学发展观”,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式表达与诠释。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形成环境、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基本格局。
2.借鉴吸纳世界各国立法经验,自主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法治道路。1994年发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指出“在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行动中,有关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占重要地位”。中国始终跟随国际环境治理的步伐,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联合国确立之前,就接受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思维,在1989年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建立“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社会相协调的环境”的基本原则,明确环境统一监管体制,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在1992年之后的环境立法中,不仅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而且更加注重促进生态破坏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相结合、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立法调整范围开始从以污染防治为核心的“小环境法”向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大环境法”转变。与此同时,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诉讼立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
3.结合中国实际,在实践中创设执法与司法机制。在执法机制方面,经过国家三次机构改革,逐步理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在执法实践中,结合《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实施,以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规章等方式形成中国环境保护“八项制度”,构建预防为主、综合整治、污染治理、损害担责的环境执法机制。在司法机制方面,自2007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清镇市环保法庭,开始以地方试点方式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借鉴美国、印度、德国、英国等国家相关诉讼制度基础上,探索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4.主动参与国际环境规则制定,提出全球环境治理中国方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前,中国邀请41个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部长在北京进行磋商并发表了《北京宣言》,阐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和主张。1992年成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搭建中国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平台。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首脑会议上,阐述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展示负责任大国态度。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批缔约方和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起国,在历次公约缔约方大会上,坚持国际环境法的各项原则,为《京都议定书》在公约缔约方第三次大会上的通过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塑造新型国际生态环境治理(2013—)
在人类为全球环境保护持续努力的四十年间,全球环境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张,从早期聚焦于对人类健康有直接可见影响的污染问题,到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不断取得进展的科学论证使“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轮廓更加清晰,可持续发展成为核心议题。但与此同时,人们对于国际社会以共同方式长久履行义务以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全球环境治理方式,越来越感到沮丧甚至失败。以西方价值观和强权为主导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难以为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意愿和利益诉求迫切需要得到重视和回应。在此背景下,中国与世界在环境保护领域面临着共同的任务——继续推进可持续发展并强化治理维度。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峰会”)、以及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达成了联合国可持续议程(2015—2030),促使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达成共识,通过进一步强化治理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衡实现。中国在与世界各国共同探索人类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展现出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一方面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进行系统谋划,推动中国环境法治迈上新台阶;另一方面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文明转型。
1.坚持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进行系统谋划。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相得益彰、共同前进。一方面,重视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相结合,促进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交相呼应,以中国之治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宝贵范例;另一方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快建设以环境法治为核心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为世界上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新的现代化道路和环境法治发展路径。
在议题范畴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可持续“三大支柱”有机融合,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同步推进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落实“里约+20峰会”强调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层面均衡整合的要求。
在治理机制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与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维度有机契合。为推动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里约+20峰会”在重申人类可持续发展共识与各国政治承诺的基础上,要求在可持续发展体制框架内加强国际环境治理。中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2014年全面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写入立法目的,体现了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实定法上的深度融合。
在目标设定上,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体系与国家目标和长期发展规划有机结合。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加“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国家目标,赋予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将以生态文明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方式提升到宪法高度。“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新发展格局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有机结合,建立综合性指标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明确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向度,强调“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
2.坚持可持续发展自主实践,推动中国环境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转型升级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实现历史性飞跃,生态文明法治规范体系趋于成熟、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基本定型、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日益清晰、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受到重视,中国环境法治迈向以可持续发展为内在追求的一体化、多主体、全方位的转型升级。
系统谋划环境法治体系建设,一体化推进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生态文明“入宪”为契机,加快环境法律体系填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步伐。2014年《环境保护法》通过建立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统一监管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决策实施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立法实现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中加入“保护水生态”、《土壤污染防治法》设立“风险管控和修复”专章,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维护生物多样性”,《森林法》写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制定《核安全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专门生态环境立法为主干,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环境法治从污染防治“一家独大”到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保护“三分天下”的布局转变。
构建环境多元共治新格局,促进多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规定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新治理体系,通过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制机制,保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更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参与法治需求。《环境保护法》还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保障公众的环保知情、表达、参与及监督等合法权益;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继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功能作用。
拓展法治时空尺度,全方位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运用法治手段实现新的时空观,拓展主体间权义责关系价值取向与规范配置的时空维度,坚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将环境污染引发的公众健康风险纳入调整范围。将生态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生物安全法》等以保障生态安全为宗旨的法律法规;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定空间地域立法,拓展法治时空尺度。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注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风险防控措施,建成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审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开展风险预防的法治实践探索。
3.坚持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变革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定践行多边主义,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深化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共建繁荣清洁美丽的世界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力量。坚持践行环境治理国际合作原则,广泛开展环境治理国际合作,推动中国环境治理理念与经验国际化,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变革。
将中国创新的环境法治经验纳入谈判和缔约过程。在《巴黎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我国始终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向联合国提交“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清单,积极主动地推进谈判进程,为《巴黎协定》的通过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基础的贡献、重要的贡献、关键的贡献”,在《阿联酋共识》《巴库气候团结契约》的谈判中也发挥着积极引领作用。在生物多样性治理方面,我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议为《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谈判中达成兼具雄心与务实平衡的“框架”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塑料污染规制方面,我国的减塑行动、强制垃圾分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促进立法等经验为联合国环境大会正在制定的塑料污染治理条约后续谈判或磋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以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促进积极国际环境公约履行。中国对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以国内立法转化方式,积极促进这些环境公约的履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量达到发展中国家总量的50%以上,成为对全球臭氧层保护贡献最大的国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等政策措施,超额完成设立陆地自然保护区、恢复和保障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增加生态系统的复原力和碳汇等3项目标,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等13项目标取得良好进展。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加强了自《巴黎协定》以来对国际气候议程的一贯承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司法举措,受理涉碳纠纷,有力促进《巴黎协定》的履行。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探索陆海统筹的海岸带保护与管理实践经验,促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7条、199条和200条的实施。
共建绿色“一带一路”,促进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能力建设。为推动改变西方发达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影响全球环境治理效果的局面,中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多边主义,在全球环境治理的各个重要场域为发展中国家发声,促进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承诺。通过多种形式的南南务实合作,尽己所能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的能力。中国发起并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为全球多边合作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平台。生态文明领域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内容,发起系列绿色行动倡议,采取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一系列举措,也要求我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企业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能源、绿色贸易、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展开合作。我国推动设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可见,中国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互动共融是从价值理念到基本原则再到制度规范全方位、全过程的,呈现出内容丰富的图景:全球环境治理为中国环境法治发展描绘出广阔的图景底色,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的秩序塑造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这一方面见证着环境法治中有关“中国”的主体性意识觉醒,从参与到贡献再到引领的叙事视角转变,意味着中国与全球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模式正在发生着改变,从单向度的“国际共识——国内落实”不断丰富成为纳入“国内探索——贡献世界”的多向度发展共荣。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中国环境法治价值理念变迁及其法律形式演进的轨迹与趋势,环境立法作为中国与全球环境治理沟通成果的集中表达,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视野提供良好基础,积累丰富经验。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中国与全球环境治理更深层次对话与交流的良好契机与贡献方向,理应珍惜这些宝贵的经验并进一步发扬光大。
三、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维度
梳理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互动共融历史,在于了解中国生态环境法发展的世界意义,深刻认识“中国法在全球化语境之下的主体性问题”,明确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方位。一方面,中国在国际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所走过的“跟跑”“并跑”“领跑”过程,也是中华传统优秀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再发现过程,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治理念创见与制度创新,是中国环境法治构建自主话语体系并进一步赢得世界认同的重要依凭。另一方面,在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肩负着提供生态环境法治化经验的大国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至少应在四个维度实现引领。
(一)理念维度:可持续发展观的“古今中外通达”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中国迈向新征程的重大政治决策,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生态环境法典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并非相互对立、彼此分离,而是辩证统一和互为条件的关系。开放、包容是中华民族的固有品质,注重与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也是中国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也应在两个结合中,为世界贡献一部伟大的模范法典。
从比较法上看,世界各国的环境法典编纂与民法典有很大不同,基本上是以推动国家发展方式转型为目的,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展开法典编纂。这是因为环境立法具有与民法不同的法治性质及其所秉持的哲学观,环境法建立在对“主客二分”法哲学反思与矫正的哲学基础上,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超越了传统民法对形式法治的单纯追求。中国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也应与世界同频共振,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以通用的国际语言表达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以“古今中外通达”的方式实现对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引领。
上个世纪中叶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人们意识到“生态危机是工业文明的‘结构性特征’”,可持续发展被视为一种全新发展观呈现于世界。同时,也有人意识到,“可持续性不仅是一种新的发展观,而且是一种新的文明观。”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视角提出了生态文明理论,强调解决生态危机必须超越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但是,西方国家学者们提出的生态文明理论基本停留在“空想”层面,难以付诸实践。可持续发展观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下,变成了有目标、有计划、有实践的具体行动。
中国不仅与西方几乎同时提出了生态文明理论,而且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集大成者——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其作为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结晶,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的治国理政实践中,与可持续发展交相辉映,具有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意义。“如果说工业文明是西方社会对人类发展的革命性创新,那么,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则是东方智慧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贡献。”这种贡献集中体现为通过“生态文明”的双重定位,丰富了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与时代内涵:一是立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国家发展布局,将生态文明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二是沿着“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的文明演进方式,将生态文明视为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形态。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五位一体”的治国理政总体布局,有助于丰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模式;另一方面,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形态,赋予可持续发展新的时代内涵,有助于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向新的更高文明形态转型。2016年5月,第二届联合国环境大会上发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报告,肯定了中国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为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做出的贡献。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勾画的人类(people)、地球(planet)、繁荣(prosperity)、和平(peace)、伙伴关系(partnership)这个“5P愿景”中,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发布的《IUCN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全球标准》《IUCN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全球标准使用指南》中,都不难发现中国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当今中国之所以能够在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率先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巨大超越,既是改革开放以来与世界各国交流互鉴过程中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与超越,也是对中国古代农业文明中灿烂而深邃的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复兴。虽然可持续发展是由西方国家政治家针对现代环境问题提出的新发展理念,但从其对“人是万物的尺度”“主客二分”哲学反思的本质看,中国古代哲学中的“天人合一”所蕴含的“大”与“久”“人与天地相参”“和而不同”“道法自然”等,与可持续发展强调的系统性、综合性、可持续性观念和价值追求完全契合,具有“古今共情”之旨趣。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要求人类承认自然的主体性,以“可持续”延伸时间、以“发展”拓展空间,超越“主客二分”哲学,其中包含的生态安全、种际和谐、代际公平理念,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的“天蕴万物有时,地生财有限”“仁民爱物”“仁爱万物”“长虑顾后、而保万世”同音同韵,是可持续发展的“洋为中用”文化基础。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要在“美丽中国”建设的同时也致力于为“美丽世界”作贡献,既采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话语表达,也体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促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向生态文明转型。
(二)价值维度:人类共同价值的中国式表达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本质上是将不同时期、不同要素、不同范围的相关立法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体系化,实现规范协调一致、制度相互衔接的整体性升级。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而言,具有“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面向和支撑人类生命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的三重功能。面对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生态系统、经济生态系统以及各系统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巨大复杂系统及其涉及的庞杂的利益关系,使得各国环境法典编纂必须以一定的人类共识性价值为引领,以实质法治方法实现环境法典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功能。因此,我们看到已有的世界各国环境法典均通过将可持续发展这个当代人类最大的基本共识法律渊源化方式展开环境法典编纂,使日益趋同化的环境立法能够更好体现人类共同价值。“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这也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遵循的理论与实践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论断,超越了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以天下大同的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共同认知,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其发展道路的价值理念,彰显中华文明蕴含的普遍价值导向,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追求。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就是要以“共同体”理念展开可持续发展价值体系建构,以中国式话语表达人类共同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相近、理念相通,都将造福全人类、惠及全世界。”正如英国学者马丁·雅克所言,中国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开辟了一条合作共赢、共建共享的文明发展新道路,“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也是改变世界的伟大创造”。
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视野下,习近平总书记的“共同体”法理命题是包括“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彼此关联、有机统一的整体,高度契合于可持续发展所指涉的“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人与人”关系,是以中华传统文化“天下为公”的开阔胸襟为重塑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共识作出的重大贡献。在自然界层面,“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为全球环境治理明确了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在人类社会层面,“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环境治理奠定共创人类美好未来的价值立场;在人与自然关系层面,“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全球环境治理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
中国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生命共同体”理念下,坚持统筹全人类共同价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把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有益补充,也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转化融入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努力形成以体现多种价值文明包容共存、相互融合、普遍共识等为重要特征的正确价值观,以新时代中华价值文明夯实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文明根基。具体而言,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确立可持续发展价值主线的基础上,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体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世界的可持续发展。
在世界可持续发展方面,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判断标准,进行“人与人”“人与自然”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抑制人们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任意性,制裁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可持续发展蕴含的“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的内在要求与传统法律的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有机结合,妥善处理环境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在维护既有法律已建立的基本秩序的基础上,明确保障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种际和谐等价值。
在人的全面发展方面,人与自然是在共生共存中实现自身、发展自我的关系,自然的构建与实现必须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前提,人的发展包括自然的发展,自然的发展也是人的发展的应有之义。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转化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从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的角度,将中国已有的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法治实践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环境权利”政策性确认,上升为法律规定,以中国方式确认公民环境权的集体人权属性并加以全面保障。
(三)原则维度:全球环境治理共识的吸纳与超越
中国在40多年的生态环境法治实践探索中,已经对全球环境治理共识有很好的吸纳与转化。尤其是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方面,中国结合国情,对预防原则、保护优先原则、损害担责原则都有了适合国情的发展与创新。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仅要总结现有法治实践经验基础,而且要结合新时代新要求,继续进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转化适用并结合中国实际创新发展。
1.从预防原则到风险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在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逐步被大多环境保护条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发展,面对环境问题所带来的人类健康威胁和生态失衡威胁,预防原则难以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特点的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跨境污染等环境问题。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提出风险预防原则,《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以国际环境立法方式确认了这一原则并明确了其内涵。风险预防原则推动了以“事后救济”为基础的国际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向“源头控制”的创新,使得国际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从关注个体行为的合法性转向全过程的合法性。
我国自环境立法之初就接受了这一原则并在国内立法中加以转化。现行环境立法中,基本上都明确建立了预防原则并规定了相应制度,但仅在部分立法中体现和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资源刑事犯罪领域重用抽象危险犯,使相关罪名呈现出与传统犯罪不同的不法与罪责结构,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探索将风险预防理念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司法经验。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要按照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的要求,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认真总结现行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经验,在法典中全面建立风险预防原则并完善相关制度,如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以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完善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等。
2.从协调发展原则到保护优先原则
在20世纪70年代关于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国际性讨论中,曾经出现过“零增长论”与“先污染后治理”的观点。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初步提出通过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协调发展新思路。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以及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协调发展原则进行了重申,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固化和明确,在理念层面强调体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维度协调发展,在方法层面要求通过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可持续。联合国在可持续发展的各种目标和行动中,都充分体现了通过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协调发展思路,推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向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转型。
我国在环境立法之初就吸纳了协调发展原则,并以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方式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可以说是对协调发展原则进行了全面转化。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将原《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表述修改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使“保护”成为“协调发展”的主要方面,实现了从“协调发展”到“保护优先”的原则升级。这一变化,既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新发展理念,也可以促进中国环境法治从以污染防治为主到向统筹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治理转型,并按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已有环境保护制度上,创新了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流域和特殊生态区域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等,践行保护优先的原则。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要根据“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部署,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处理好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分区管控制度、特殊区域空间保护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等,通过落实保护优先原则的实施促进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3.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到损害担责原则
工业革命以来的很长时期,污染者只要未造成直接的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不承担责任,污染的后果由国家进行治理,既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实际上也把污染者的治理责任转移给了全体纳税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海洋法公约》不仅接受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还建立了海洋船舶污染和国际油污染损害的严格责任和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采纳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并建立了排污税、污染防治义务和责任等相关制度。
我国的环境立法自始就接受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并在国内立法中加以转化和发展。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排污收费制度,1989年《环境保护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生产单位环境保护责任、污染防治措施、限期治理制度,并规定较为全面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污染者负担原则发展成为“损害担责”原则,将“填补外部性、补偿正外部性”的底层逻辑延伸至生态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丰富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内涵。较之于污染者负担原则,损害担责原则要求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层面进一步扩展。整合了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中的相关法律主体,形成了污染者负担、资源开发者养护、生态受益者补偿、环境破坏者恢复的内在逻辑。在损害担责原则下,中国生态环境立法不仅建立了环境税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按日计罚”等严格的行政措施;而且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将损害担责原则加以落实。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的系统治理理念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在明确损害担责原则基础上,对现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等领域立法中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环境税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制度等进行梳理和总结,形成更加完善的损害担责制度体系。
(四)创新维度:统筹推进国内和涉外生态环境法治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国内立法活动。实现中国环境法典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目标,以及吸纳借鉴世界生态环境法治先进成果,都必须充分发挥涉外法治沟通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以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态环境利益,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是指处理本国对外事务的法治活动,涉及国际法和外国法在一国境内的转承适用,以及一国国内法在域外的延伸适用等问题。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应当同时追求建设中国图景中的法治中国与世界图景中的法治中国,实现对内事务与对外事务的全面法治。在这个意义上,“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中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国际法既允许一国公法实施域外管辖,同时又加以外部限制即其需要具有国际法上的基础。国内法域外适用也可能引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国家采取不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或者滥用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都会冲击和破坏国际社会秩序和国际法治进程。采取法律域外适用的手段要考虑利益平衡,不能为了保护本国低层次的利益而损害外国高层次的利益。涉外法治既体现为本土法律体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对接,也意味着向国际社会传播和分享中国的法治经验和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高度重视构建涉外生态环境法律制度。
从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看,涉外条款不多且比较原则;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中的涉外因素也还比较零散。立法集中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域外适用条款以及公海污染事故的管辖条款。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涉外规则。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涉外法律制度的实践不多,生态环境法领域几乎还是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几个涉海洋环境污染诉讼的司法解释,受理了一些相关案件。
我国一直坚持法律适用的属地原则,在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上相对保守,与“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要求呈现巨大差距。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借鉴更加积极进取的管辖权理论,确立必要的域外管辖联系,为国内法域外适用提供系统性指引。
首先应在总结《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法及法律实施相关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迁徙野生动物保护、跨界湿地和河流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可能受到我国管辖范围以外活动的影响的问题及其目前面临域外活动影响的现状。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及相关章节规定相关域外适用条款,明确管辖规则。
其次,高度关注他国环境法对我国的域外适用可能对我国造成的不良影响。一些国家采取不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或者滥用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可能造成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冲击和破坏,损害他国合法权益。比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欧盟《共同体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计划》以及欧美推行的“供应链法”的域外适用都可能对我国相关主体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在中国环境法典编纂中,注意《反外国制裁法》等涉外法律相关内容的衔接,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再次,高度重视全球环境治理中一国法院对该国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各国法院可以通过合理行使司法解释权和妥善运用对等原则将国内法的效力延伸到域外,合理加强法院在对外关系中的作用。在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认真研究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在涉外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司法适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将成熟的经验固化为法典制度。
在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面临着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变革和国际体系转型交织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东西”“南北”权力变化中,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和生态环境法治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环境治理变革和国际体系转型过程中“东西”“南北”关系的关键因素。中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的重大实践,是用法典和法治方式确认、保障和推进人类生态文明发展进步的伟大事业。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也有责任站在21世纪全球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制高点上,把握人类生态文明发展新趋势,在坚持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共同价值、遵循共同原则、追求共同目标、维护共同利益的同时,突显新时代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的开放性、包容性以及中国化、中国特色、中华文化特色,为世界贡献一部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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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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