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搞“价格战”、“全网最低价”、“仅退款”……近年来“内卷式”低价竞争成为蔓延不少行业的新问题。企业间激烈的同质化竞争,在过度消耗资源但未提升生产力的情况下,将竞争引向了价格战,向企业持续传递成本压力与利润损失。最终导致企业困在存量市场博弈,抑制了创新投入,形成停滞性的恶性循环。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也提到该问题,她强调:整治“内卷式”竞争,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摆脱价格战等粗放发展的老路,聚焦创新创造,打造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陶凯元透露,人民法院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依法妥善审理中小商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司法政策、规则供给。
对于近年来伴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涌入司法的纠纷案件,陶凯元也予以回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带来新的挑战,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
她表示,下一步建议将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高法院将加快研究立法建议稿。
(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 受访者供图)
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
《21世纪》:中央从2024年开始多次提及防止“内卷式”竞争行为。“内卷式竞”争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也新增了“反内卷式竞争”条款,拟禁止平台低价内卷。您认为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需要着重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
陶凯元: 维护公平竞争,激励保护创新,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整治“内卷式”竞争,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摆脱价格战等粗放发展的老路,聚焦创新创造,打造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推动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创新要素深度融合、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是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性明确反垄断司法适用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市场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断等方面的司法裁判规则,为市场公平竞争,特别是平台经济的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明确的裁判“红绿灯”规则。
二是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般条款、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对利用平台实施“强制目标跳转”“流量劫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是连续多年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的选送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司法保护规则。依法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案件,有力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依法妥善审理中小商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司法政策、规则供给,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
推动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
21世纪: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但许多知识产权案件涉及AI、生物科技、软件等专业性较强的技术背景,不可避免会增加审理难度。在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的过程中,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陶凯元: 截至目前,全国有25个高级法院、242个中级法院和287个基层法院有序开展了“三合一”机制改革。实践充分证明,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在统一司法标准、提高案件质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培养复合型人才及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带来新的挑战,人民法院积极面对,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深入推进“三合一”改革。
一是健全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破解新类型案件事实认定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健全“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注重引进新领域人才,目前入库专家达719人,实现了主要技术领域全覆盖。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日益完善,有力解决技术类民事、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难问题,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实现知识产权民刑保护的高效衔接。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三合一”机制高效运行。“三合一”机制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环节,需要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健全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机制,确保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推动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有助于新类型案件的妥善处理,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提供法律支撑。
下一步,建议将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高法院将加快研究立法建议稿。
不断探索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的裁判规则
21世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判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陶凯元: 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新动能新形态,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司法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引领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
一是加强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司法规则供给,先后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细化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裁判规则,积极回应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不断探索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的裁判规则,明确保护标准,明晰权利边界。比如,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保护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满足新业态新模式司法需求,服务保障数字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依法规制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坚持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基本标准,有效遏制各种阻碍创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坚持利益平衡,促进各方主体互利共赢。坚持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本质要件,在审查被诉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列举的行为类型的同时,注重综合评估该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的关系,促进平台各方主体互利共赢。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王俊
编辑:平钰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