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盘锦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这个利好政策的落地,标志着我市在住房保障领域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让灵活就业人员从中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

此次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旨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资金需求问题,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该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够享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据介绍,在我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等享受本市缴存职工提取支持政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税费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让灵活就业群体更加安心乐业。未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优化,确保新政顺利落地实施,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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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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