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落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对未满十四周岁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同案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的被告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相关部门专门矫治教育。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表态。

(3月9日《极目新闻》)

在法治社会中,公平与正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近年来,低龄恶性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其中“他还是个孩子”这句看似充满怜惜的话语,却逐渐成为了部分人试图为低龄犯罪者开脱的借口。实际上,“他还是个孩子”,绝不是低龄犯罪刀枪不入的盔甲。

从一些低龄恶性犯罪案件来看,其犯罪手段之残忍、危害后果之严重,令人痛心疾首。比如未满十四周岁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这种漠视生命的暴行,与年龄无关,不能因为犯罪者是未成年人,就对其恶行姑息迁就。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这是客观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肆意妄为,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需要得到维护,不能因为所谓的“孩子身份”而被践踏。

无论是现有的各种法律,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必须明确的是,我们需要保护的是“好孩子”而不是“坏孩子”。正如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一样,任何法律都不是保护“要吃小喜羊羊的小灰太狼”的,而是需要保护“不让小灰太狼吃小喜羊羊”。过度的保护“坏孩子”就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就是对“好孩子”的伤害。

在对待低龄恶性犯罪问题上,我们应当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宽”,是对那些有悔罪表现、情节相对轻微的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的教育和矫治机会,通过专门的教育、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认清错误,金盆洗手、重新做人。然而,“严”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那些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就像在相关案件中,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向社会表明了对于低龄恶性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该“宽严相济”的可以“宽”,给“绝不宽容”的就不能“容”!

“他还只是个孩子”不应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我们要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打击低龄恶性犯罪行为,撤掉低龄恶性犯罪者身上“刀枪不入的盔甲”。岂能因一句“还是孩子”就幸免的?岂能因一句“还不成熟”就能算了?即便因为年龄小有“免死金牌”,但不能有“免罪金牌”!低龄恶性犯罪者身上,不能再挂着“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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