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供水、通信设施及消防车通道共同构成城市应急救援的“生命线网络”。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在施工期间仍能有效运作,保障应急救援时效性,避免因施工活动增加火灾风险,《条例》对公共消防设施停用管理进行规定,强化沟通机制,明确相关责任,推动韧性城市建设。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及维护管理单位,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确需拆除、迁移、关闭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及维护管理单位。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或者拆除、迁移、关闭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替代方案或者未落实方案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因工程建设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建设单位应履行提前书面通知义务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补建方案或替代方案,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及维护管理单位,并规定了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没有补建方案、替代方案或未落实方案要求的法律责任。通过构建预防性管理框架,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与促进建设发展间寻找平衡点,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效能,进一步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