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霸凌现象频发,其中不乏一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而部分施暴者因年龄问题,免予刑事处罚引发争议。
参加2025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建议,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责年龄降至12岁。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分级追责机制。既体现对极端恶性犯罪的零容忍,同时配套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干预等制度,实现惩戒与矫治的统一。
张伯礼注意到,当前对于孩子的教育,我们往往更注重知识的教育,而忽视了对人格品质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他提出这条建议,重在“防”“治”相结合,预防为主,治疗在后。他建议,设立校园安全专员,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观察学生日常行为,听取同学信息反馈,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及时教育。要积极发挥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作用,教育在校学生树立正气、遵守法纪、加强自律。
同时,张伯礼提到,对重大恶性案件的肇事者加大惩治力度,形成震慑,不能让年龄成为校园霸凌的保护伞。他认为,现代孩子成熟早,信息获取便利,许多人明知年龄小无需担责,便心存侥幸。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既是对潜在犯罪的震慑,也是对家长、学校和社会的警醒。
各方声音:“未成年”不应是免责金牌,但不是万能钥匙,搞不好适得其反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已调低了部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此前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他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他表示,十二岁的孩子对于是非对错已经存在基本的认识,很难说他们不知道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刑法应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但这并非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本之策,甚至会起到反作用。
有研究表明,低龄犯罪者多受家庭、社会环境影响,单纯降低刑责年龄难以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将年龄过低的未成年人纳入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刑罚的打击力度,可能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违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能加剧其社会排斥,增加再犯风险。
国际上,德国对14岁以上未成年人适用少年刑法,强调教育优先,刑罚仅为辅助手段。日本则是设立家庭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综合调查和审理,注重非刑罚化处理。美国部分州对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适用成人刑法,但配套完善的矫治和回归社会计划。
如果将犯罪年龄降低到12周岁,不仅将是世界上的创举,而且等于将预防犯罪的责任直接甩给了不到12岁的儿童,让他们去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明白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现实吗?
总而言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低龄恶性犯罪的必要措施,但仅靠刑罚无法根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构建“预防—干预—矫治”的全链条治理体系,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部门的协同努力,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同时,需警惕过度依赖刑罚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符合其身心特点和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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