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相关话题频繁进入公众视野。

参加2025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建议,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责年龄降至12岁。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分级追责机制。既体现对极端恶性犯罪的零容忍,同时配套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干预等制度,实现惩戒与矫治的统一。



张伯礼提到,当前对于孩子往往更注重知识的教育,而忽视了对人格品质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他认为,对重大恶性案件的肇事者加大惩治力度,形成震慑,不能让年龄成为校园霸凌的保护伞。现代孩子成熟早,信息获取便利,许多人明知年龄小无需担责,便心存侥幸。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既是对潜在犯罪的震慑,也是对家长、学校和社会的警醒。

对于张伯礼的建议,我首先表示支持。

今年2月20日,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这一新动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而“核准追诉”上一次进入大众视野,是在去年4月,邯郸3名不满14岁的初中生将同学杀害掩埋,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的背景下,最高检是否核准追诉,是3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最终最高检核准追诉,3人一审分别被判无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不予刑事处罚,释放了低龄不是恶性犯罪“免罪金牌”的态度。

张伯礼的建议,是将刑责年龄直接降至12岁,以体现对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的零容忍,形成更强的震慑力。

但我认为,将刑责年龄进一步下调至12周岁,也只是降低了一道年龄门槛、下移了一级限制性台阶而已,这对于这个年龄段的犯罪行为人当然会产生很大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整个未成年法治体系内,其实质作用仍然有限。

因为,能够上升到刑事责任尤其制造重大恶性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是突然发作,而是此前较长时期自我行为的极端放任、包括霸凌在内的诸多恶习未受到及时管教和约束,从而变本加厉、累积而成。

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犯罪,更重要的还是在“防”,对其制裁打击往往只是不得已的“马后炮”而已。

严格意义而言,从法律意义上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惩治,都只是两个悲剧的叠加而收场,所以“防”必须前置,而“治”始终处在从属地位。

虽然预防未成年犯罪是个系统工程,但从年龄越低的孩子来说,其家长在“防”字上理所当然越应该负有最重要的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张大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持续增长的背后是诸多家庭教育的缺失。他建议,通过立法要求相关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强制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明确规定相关家长必须承担赔偿孩子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各方面经济损失,并将其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以法律的强制手段督促相关父母承担起监护职责。



张大冬代表的建议我也举双手赞成。

不可否认,低龄阶段家庭教育缺失,必然导致那些“小霸王”们总是有恃无恐,专以欺负弱小为能事。而而这正是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关键根源。

记忆犹深的是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曾发表的看法。她认为,必须严惩未成年凶手的监护人,让他们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她建议,未成年凶手蹲大牢,应判令其父母以相等刑期为限,期间的每笔收入按比例赔偿给受害者家属,让作恶少年的父母肉疼才是解决“生而不教”的溯本清源之道。



张大冬代表与李玟瑾教授的观点不谋而合。

如果再把“对不法未成年家长严肃追责”与张伯礼代表的“将刑责年龄降至12岁”的建议结合起来,一起呼吁推进,是否会出现更值得人们期待的效果呢?

道阻且长,相信会的。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