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下面节选了我国野生动植物相关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一、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3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6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21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27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30条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9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16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18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4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5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倡议书
倡议全社会和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
1.不滥食野生动植物,发现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的不法行为,要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
2.做文明旅行者,不恐吓野生动物,不污染、不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
3.积极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普知识,促进人与野生动植物和谐相处;
4.积极参与并倡导身边的亲人、朋友共同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公益行动,为保护野生动植物作出贡献。
来源丨网信中宁
北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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