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4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布了《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就同一年度内,经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实体书店,单店获得的扶持奖励总金额,大型书店不超过300万元、中小型书店不超过100万元。
扶持对象:单个门店不小于30平米 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
《管理办法》总则强调,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扶持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
对于扶持对象的要求方面,扶持对象应为在北京市依法注册设立,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有空间相对独立的固定营业场所,有显著店招和固定营业时间,以出版物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扶持对象应满足单个门店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营业面积的50%,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
大型书店指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陈列品种在10000种以上的实体书店;中小型书店指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或者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但出版物陈列品种少于10000种的实体书店。
营业面积、出版物经营面积和出版物品种数量经区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复核结果为准。
对于有这些情况的不在扶持对象范围之内:实体书店两年内曾受到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扶持资金时经营存在异常的;申报材料不符合事实或弄虚作假的。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原则上不给予重复支持。
注意事项:新开办书店和公共文化服务 这两项奖励不可同时申报
《管理办法》还指出,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类别包括新开办书店奖励、公共文化服务奖励、阅读文化活动奖励。同一年度内,每家实体书店可申报不超过两个类别,且新开办书店奖励和公共文化服务奖励不可同时申报。
这其中,新开办书店奖励,指对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区域布局,于规定时间段内新开办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重点考量新开办实体书店的经营规模和公共服务能力,扶持对象应以出版物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具有良好的公共阅读环境,提供免费阅读座位,所经营的出版物选品优质,品类丰富,上架分类合理。
公共文化服务奖励,指对开办时间1年以上,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重点考量实体书店的经营能力、服务水平和每年参与市委市政府宣传思想文化重点工作情况等方面。
阅读文化活动奖励,指对作为主办方在北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符合条件阅读文化活动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书店举办的阅读文化活动需符合高质量、公益性要求,活动内容体现图书元素,对不特定的公众免费开放参与。
活动形式包括线下活动和线上活动,单场活动总时长应不少于40分钟。单场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10人;单场线上活动参与人数峰值不少于30人或累计参与人数不少于100人。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的活动,认定为一场活动。
申报本项奖励需按场次提供相应的图片、视频等佐证资料,体现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参与人次等信息。提供佐证资料证明力不足的,活动现场情况与活动日期明显不符的,上报参与人数与实际人数差异较大的,不予奖励。
《管理办法》指出,以下阅读文化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在书店内举办的展览活动;书店内部的团建、培训等活动;影视放映、打卡等与阅读关联程度较低的活动;直播带货、优惠购书、市集售卖等各类营销活动;非直播的语音视频类活动;非本书店主办或书店收费承办的活动;仅限收费会员参与的活动;其他经评审认定不予奖励的活动。
奖励额度:大型书店不超300万 中小型书店不超100万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年度内,经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实体书店,单店获得的扶持奖励总金额,大型书店不超过300万元、中小型书店不超过100万元。这其中,符合新开办书店奖励条件的,大型书店奖励分为3个档次,奖励金额为10万-50万元;中小型书店奖励分为5个档次,奖励金额为2万-30万元。
另外,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奖励条件的,大型书店奖励分为5个档次,奖励金额为30万-200万元;中小型书店奖励分为7个档次,奖励金额为2万-70万元;符合阅读文化活动奖励条件的,根据活动举办时间、参与规模、活动性质等分为8个档次,单场线下活动奖励金额不低于2500元,单场线上活动奖励金额不低于775元。
在申报与评审方面,各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书面评审和现场踏勘后,提出评审结果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组成专家工作组,对通过区级审核的项目进行复核,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召开评审会,汇总研提年度扶持资金建议方案。年度扶持资金建议方案获得批准后,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管理办法》还强调,在监督和管理方面,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存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扶持项目;受托方在评审服务过程中有索取、收受不当利益,泄露有关信息、资料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勾结骗取资金等行为的,经查实后终止委托服务,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