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提出,应该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追究刑责的年龄降低到12岁。他的建议得到许多网民的称道!
这一建议提出的背景是,近年来校园霸凌案件频发,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因施暴者未达到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刑事处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一边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边则是一再发生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甚至死亡,却因未成年而不受刑罚制裁。如何平衡保护与惩戒之间的尺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张伯礼代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议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分级追责机制。在制定这一追责机制的时候,可以参考日本“特定少年”制度,对12—14周岁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设定经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的特殊程序;同时建议取消14—16周岁施暴者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的年龄豁免。
从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各种未成年人案件发生情况来看,对未成年人降低追究刑责的年龄,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营养条件改善,当下的少年儿童的身体发育普遍强于上一代;在各种媒体信息的熏陶下,心智的成熟也在加快。无论是体力还是智力,发育程度均有提早的趋势。此时12—14周岁的少年,破坏力、伤害力以及判断力,都不再是一个童蒙未开的孩子了。有的少年儿童在实施伤害时,甚至知道自己因未成年而不被追究刑责,因而变得肆无忌惮、有恃无恐。降低追究刑责的年龄,可以有效提升刑法的威慑力。
国家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初衷是要保护善良、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要姑息残害他人的未成年人。一味地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对其残忍行径选择性忽略,是对受害人的不公,也是对加害者的纵容与鼓励,并非真正治病救人的好办法。
张伯礼代表的建议如果能够被采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追究刑责的年龄降低到12岁,身为儿童家长也会早早教育、提醒自己的孩子,不要以为年幼就可以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法律的威慑力,可以通过学校和家庭及时传递到孩子的心中。
12岁的孩子,已经可以分辨是非、分辨善恶了,倘若追究刑责的年龄降低到12岁,一定可以大幅度减少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发生。
对于张伯礼代表的建议,网络上赞成者多,但也有个别人反对。赞成的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潜在的未成年犯罪者产生更强的法律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正义。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过度依赖刑事处罚而非教育矫正,可能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和社会回归。
对于这个降低追究刑责年龄的建议,我是持赞成意见的。未成年人犯罪,校园霸凌,其伤害对象主要是同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对加害者大谈未成年人保护,那么受害者的公平如何落实?12岁的年龄,已经可以明了各种是非道理,也应该承担其行为的责任了,尤其是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
古人云,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如今的社会环境,少年儿童的身体发育、心智发育,与早些年已经产生很多差异。当时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到了今天未必依然合适。倘若固守旧理念,不肯因应变化做出改变,恐怕很难应对当今频繁发生的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当然,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得到认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应该谨慎对待,慎重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努力把握惩罚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实现惩戒与预防之间的统一。
早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代表联名提议案: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如今6年过去了,张伯礼代表再次提出这个建议,建议会被接受吗?法律会得到修订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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