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5日14时11分,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小区外的马路上车辆正常的往来着。高某某从小区出来,丝毫不在意小区外车来车往,一路小跑,横穿到对面超市购物。此时,王某某驾车沿胜利街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当看到高某某飞奔出现时已然避让不及。只高某某高高飞起,重重倒地。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部分损坏。



责任认定

当事人高某某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跑步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过错较重,其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过错较轻,其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高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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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组稿: 王 岩 聂晓龙

▎通 讯 员:聂晓龙

▎责任编辑: 李 丽 陈婉彤

▎审 核: 张 瑞

▎素材来源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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