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要点



一、盈利来源之辩

团队计酬本质是以出售商品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是拉人头、缴纳会员费等方式的诈骗型传销。团队计酬根本在于有真实的商品和服务,成员以销售业绩为报酬来源。

辩护时应当注重商品和服务价值的审查,注重获利来源的审查。通俗讲就是,出售的东西不是虚头巴脑的道具商品,获利也是真真切切的商品增值,而不是简单的财产转移。

二、组织领导者身份之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顾名思义打击的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负有管理、指挥、策划、控制等职责的人员。请注意,这个讲的是实际的职责,而非虚职。本质就是对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具有关键作用的人员,比如讲师,虽然地位不高,但是作用大,往往也会被列为组织领导者之列。

三、层级人数之辩

层级有什么可辩的,一眼就能看出。实则不然,层级指的是返利层级,而非组织层级。如果返利不隔层,即便有很多层级也不能认定为层级达到了三级。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本质而言,如果没有隔层返利,发展人员数量不会暴涨。

人数多寡是表象,返利层级和返利来源才是本质。

四、诈骗性质之辩

骗取财物与诈骗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将他人的财产转为己有。简单的财产转移不会升值,没有升值何来返利?如此看来,返利实则是将后者的会员费作为来源。具体到案件中就是采取了隐瞒盈利来源的行为。比如谎称某些投资可以升值,坐享回报就可以,但实际情况与其宣称的完全相反。如此就会被认定为骗取财物。

这一点需要结合第一点“盈利来源”综合审查认定。

五、职责之辩

职责认定与身份认定相似,但又有不同。身份就是在形式上看属于上层的管理者,职务高、地位高,尤其是在组织当中基本上都是以业绩为导向的,级别高业绩高,业绩高自然级别也会持续上升。但是,本罪是故意犯罪,通过作用大小审查主观认识如何才是核心。

在身份之辩中我们提及,重实际职责审查。比如在以公司模式开展传销活动案件中,财务人员看似地位高、作用大,但是主观上是否具有传销的认识和故意,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毕竟其不直接接触业务,如果就是出纳的职权,或者外包财务,这个辩护要点是会起作用的。

六、骗取财物之辩

如上所述,盈利来源和诈骗性质中,骗财才是核心。那是就整个组织而言的。实践中,除了整个组织之外,每一个参与人员都有单独的行为和认识。

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对宣传的认识加入,也期冀身边的朋友挣钱,这个就不具有骗财的目的。具体来讲就是,在发现被骗之后,及时终止和要求下线终止活动,不再从组织活动中获利,将自己的获利弥补下线的损失……如此行径可以确定不具有骗财目的。

即便对组织扩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可以争取不起诉结果。

以上是办案中的思考和总结,供参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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