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了那么多钱,难道买到的是一台串货机?”小李的脑海中不断回响着这个问题。他想起当初购买时的谨慎,想起销售员信誓旦旦的保证,想起自己对新生活的期待……如今,这一切似乎被这台“来历不明”的空调蒙上了一层阴影。
基 本 案 情
2021年,小李将其位于某小区的住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第三人A公司负责装修。装修过程中,小李口头委托A公司购买格力品牌一拖一中央空调,并将款项6300元交给A公司。被告老王至A公司推销东芝空调,A公司当即表示需要格力空调,老王应允并收款。后小李在空调使用过程中发现空调故障,扫码后发现该空调是已被安装使用过的“串码”二手机,小李多次与老王协商,均无果,故诉至本院。
老王以“码机不是假的机器,机器出厂都带有码的,这个机器就是正宗格力机器,我认为是新机”、“我没有欺诈的动机”、“与A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码机有售后服务,第一年由我售后,一年后拨打400官方售后即可”等为由进行抗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4日,小李向A公司转账6300元,当日A公司就将该笔款项转给老王。后老王安排人员送货安装,根据购买商谈经过、送货、安装及转账过程,老王对A公司和小李之间的委托买卖空调应当是明知的,故认定小李和老王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老王长期销售空调,为赚取差价,在明知其所售空调是“串货”机,不能享受本地授权经销商的保修服务,其在销售时未将产品的真实情况以合理方式向小李披露,导致小李误以为是原厂正品空调,故老王行为构成欺诈。
裁 判 结 果
灌南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小李和老王之间的空调买卖合同,退还6300元货款并赔偿189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空调作为大件商品也不例外。然而,部分电商平台或线下商家为追求利润,销售“串货”空调,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知 识 小 贴 士
串货机是指通过非正规渠道跨区域销售的正品产品,常见于家电、手机等行业。
串货机特点:
1、价格:通常低于正规渠道产品。
2、质量:存在翻新或次品风险。
3、售后服务:无法享受官方售后服务,部分经销商仅提供有限的维修服务。
来源:灌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