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件略显荒诞的法治新闻。

2024年3月,男子小姚和一位自称为“刘佳”的女子在交友平台认识,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然而,“刘佳”一再强调,要先买房再见家长才能同居。为了引诱购房,刘佳甚至愿意出3万元的定金作为首付,还承诺男友一起还房贷,然后“强烈推荐”惠州仲恺高新区玖璟台、昊艺尚苑等小区,而这些楼盘开发商当时也推出高达十多万的所谓购房补贴。

热恋中的阿姚深信不疑,很快开始办理购房手续,可在办理房产证时,“刘佳”以各种理由拒绝加自己的名字,美其名曰“想在结婚之前,向自己的父母证明,是男朋友靠一己之力买房的,等到结婚以后再在房本上加自己的名字。”

然而,购房手续办好后,年轻貌美又体贴懂事的女友立即开始态度冰冷,先是说忙,拒绝见面,后来干脆微信、电话拉黑,没过多久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彻底失联了。

离奇的是,除了小姚以外,在惠州仲恺高新区玖璟台、昊艺尚苑等小区,涉嫌被“前女友”骗来买房的至少有36位业主,大多30岁左右,都是来自深圳的工薪阶层,“恋爱”时长通常不超一个月。

而为这些“被骗”买房的业主办理购房手续的中介公司,均为同一家中介。

多名涉嫌被骗买楼的苦主前往惠州仲恺新区市监局投诉,还多次向深圳、惠州警方报案,惠州方面的结论是“不予立案”,而深圳警方查了一段时间也是暂无下文。

简单说,这些男青年碰到了和“酒托女”、“茶托女”差不多的“房托女”。

大概率来说,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拿到房产销售佣金,雇佣肤白貌美、身材傲人的年轻女子到婚恋交友平台登记,与适龄的未婚男子假装恋爱,再以“结婚需要买房”为由,诱骗男子到房产中介指定的小区购买房产,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拿到佣金后,美女寻找理由疏远并与男子分手。

开发商销售了房产。

中介拿到了销售佣金。

“美女房托”拿到了酬劳。

只剩下背负百万房贷的男青年在风中瑟瑟发抖。


我的朋友小文问我,这么明显的诈骗,为什么公安机关会不立案?为什么“酒托”、“茶托”能构成诈骗犯罪,“房托”就不构成呢。

作为一名资深LSP,我觉得我还是有资格说一下这个问题的。

传统的“酒托”诈骗案件中,看起来所运用的套路差不多,都是美女在交友平台和男子相识(其实也不是什么美女,都是被称为“键盘手”的抠脚大汉,只有男人才最了解男人在想什么)。

网上一番热聊之后,双方确定见面的地点是某不知名餐厅或酒吧,美女登场,点下天价酒水,男子出于面子,或者因为精虫上脑,为了讨女子欢心,有利于餐后进一步的亲密接触,虽然明知道那些天价红酒完全不值钱,但依旧欣然结账。

餐后,美女借故离去,男子对支付天价酒钱感到懊悔,要么自认倒霉,要么提出质疑,这时候,店家有时候会怕男子报警,协商退还一部分费用,有时候会叫出一些精壮男子 显露纹身, 摆出造型,让男子心里产生恐惧,不再纠结酒钱,仓皇离去。

在这种经典的“酒托”案件中,餐厅老板、酒托女等必然存在欺诈心理,男子虽然对 “恋爱”、“约会”等存在错误认识,但在支付高价酒钱的时候,主观心理并不是基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般都是知道酒的溢价,只是为了“恋爱”、“约会”或者其他不宜宣之纸面的心理,自愿支付高额酒价。

在这样的场景下,如果酒的价格是正常售价,例如:商超售价200元的红酒,餐厅售价300元,就很难说餐厅、酒托女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换句话说,以欺诈方式引诱消费商品并不等于诈骗, 以欺诈方式 引诱消费非正常价格的商品,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故意”,才有可能构成诈骗。

在上述酒托案件中,大量的高价红酒都是不超过100元的劣质红酒,而销售的价格一般都要几千元,在这种情况下,此类案件才会被认定为诈骗。

同样,为了和邪恶大嫂作斗争,争夺重病爷爷的茶场经营权的美貌纯朴善良真诚的“茶托”小妹也是同理,如果一番操作下来,卖给大哥的茶叶价格合理甚至略高于市场价,也不能构成诈骗。

但是,往往这些大哥们高价买到的小妹邮寄过来的茶叶,往往都是质量奇差无比的劣质茶叶。

因此,在这起30多个前女友都是同一个美女房托案件中,如果房产商销售房屋的价格与市场价基本持平的话,这些欺诈手段引诱消费的行为,还真的很难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是那句话,又年轻貌美、又体贴懂事、又鼓励你买房上进、又愿意帮你付几万首付、又不要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这样的完美女孩能和你谈婚论嫁?

兄弟,醒醒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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