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妇女发展纲要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
3.大力支持妇女就业创业,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
4.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
5.促进女性人才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50%,促进女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6.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7.保障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
8.保障农村牧区妇女平等享有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草原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9.增强农村牧区妇女可持续发展能力,帮助农村牧区低收入妇女群体增收致富。
10.充分发挥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推动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政策措施。创新制度机制,重视妇女在经济领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机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草原等方面的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涉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处理;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畅通就业性别歧视投诉和处置渠道,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和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妇女就业的人岗对接。运用“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加快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就业形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深入实施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各类平台支持妇女创业。支持手工艺品产业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广大妇女就近就业。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下乡创业。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妇女创业融资渠道。在场地支持、租金减免、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提供政策扶持。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办好各类招聘活动,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推广女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开展女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毕业生实施就业帮扶。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促进就业结构优化。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扩大农村牧区林区妇女转移就业规模,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缩小男女转移就业差距。
6.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策和制度保障,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决策咨询、拓展科研学术网络等,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培养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激励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锐意创新。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专业知识、科研管理、创新创业等的培训。加强典型宣传,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7.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
8.改善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执行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落实哺乳时间和产假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防护和职业健康监督保护,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依法组织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加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日常监督,禁止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对女性招聘录用、培训定级、评聘晋升等方面考查的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11.保障农村牧区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中依法保障农村牧区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完善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在内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内部分配机制,保障妇女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设置、股权量化、权益流转和继承等各环节,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农村牧区妇女的经济权益。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的农村牧区妇女维权渠道。
12.支持脱贫妇女稳定增加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好过渡期各项政策,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建立农村牧区林区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机制,提高脱贫妇女群体可持续发展能力,防止脱贫妇女发生规模性返贫。加大农村牧区林区妇女培训力度。扶持发展适合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牧区电商、乡村旅游、庭院经济、民族手工艺品制作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帮扶车间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牧区林区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发挥妇女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育,引导女农牧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牧业管理经营能手,提高农村牧区参与乡村振兴的素质和能力。
来 源:呼伦贝尔市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
编 辑:钱雨佳
总编审:娜布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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