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负担、提待遇、补短板
新生育保险政策3月起实行
(记者 熊婷 通讯员 王慧媛)为减轻我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自3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和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等规定,助力育龄职工家庭优生优育,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两项。一份生育保险,为“宝妈”们提供从“十月怀胎”到“一朝分娩”的全周期保障,涵盖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各个环节。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200元,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顺产的限额支付标准提高至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提高至6000元;明确新生儿医疗费用政策,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加速推进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提升经办服务便利性,让更多的女职工能够在生育的道路上,享受医保带来的更多的温暖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