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城市道路管理,规范道路挖掘行为,省住建厅日前发布《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称《标准》),适用范围为山西省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的市政道路。此《标准》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该《标准》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违反前款规定进行道路开挖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情形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竣工后一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3倍收取;竣工后第二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5倍收取;竣工后第三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倍收取;竣工后第四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竣工后第五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2倍收取。在城市道路横向埋设管线时,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挖,挖掘修复费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规定情形同时存在的,应当分别计算后累加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来源:山西日报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