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3月1日实施的(点击查看全文)对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软措施”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坚持风险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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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疏散与处置措施;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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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落实签字记录,确保完好有效;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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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五年以上备查;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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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二年以上备查;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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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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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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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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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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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单位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


《条例》第七十七条法律责任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单位应当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采用信息化监管方式,提升隐患预警和应急响应效率。同时,细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推动全员参与培训、演练,形成“预防——整改——提升”的有效闭环。为督促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条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精神,对单位消防违法行为设置“双罚制”,在处罚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责任明确化、管理精细化来进一步压实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稳定。

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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