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工作目标:
- 打造一支敢闯敢干、善谋会干、真抓实干的养老领域干部队伍。
- 打造一支弘扬浙江精神、具有世界眼光、适应市场需要的经营管理队伍。到2027年,培育80家养老领域领军企业。
- 打造一支敬老爱老、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的专业技能队伍。到2027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27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20%、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
《实施意见》涉及这些主要内容↓↓
扩大养老领域人才队伍
建强养老领域干部队伍。配足配强各级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加强院校养老专业建设。支持引导更多学校开设老龄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拓宽养老领域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通道。鼓励院校与养老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
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给予入职奖补:
-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
- 鼓励养老机构为有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岗位。鼓励见习单位开发养老服务见习岗位,对吸纳见习人员的,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
拓宽养老人才来源渠道。鼓励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到劳务大省跨省招工。支持跨领域人才流动,鼓励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支持家政服务、物业服务人员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加大养老领域人才培育
培育经营管理队伍。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养老机构院长培训和养老护理师资培训。选拔优秀青年养老护理员,优先安排到管理岗位。开展养老领域国际交流,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培训。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每年为有培训需求的养老护理员提供一次及以上培训。开展社区助老员、老年助浴员等新增工种的职业能力培训。对家庭照护者和失业人员进行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规范培训认定流程。完善养老护理技能等级认定机制。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完善评价标准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探索建立“新八级工”制度,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养老机构内设的有资质医疗机构、有行医资质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
加强养老领域人才激励
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全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
优化人才激励政策。将养老护理列入各级技能人才遴选和技能大赛项目,落实获奖选手相应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养老机构给予晋职任用。定期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老年人营养餐大赛等赛项,加强竞赛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纳入各地人才政策支持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医疗等优惠政策。
建立褒扬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养老领域经营管理者和服务从业者进入“两代表一委员”,拓宽参政议政渠道。鼓励各地设立“养老护理员节”。
注重养老领域人才管理
重视人才梯队建设。继续实施“海岛支老”行动,开展“山区助老”行动,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到2027年,全省建立不少于20家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大师“传帮带”的良好人才发展氛围。
优化人员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服务人员配比要求,按照护理人员与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鼓励养老机构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膳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通过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内设医疗机构配备注册执业医师。
打造建设应用场景。依托“浙里康养”系统,建立养老领域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模块,实现养老护理员职业生涯“一件事”,包括培训基地管理、培训服务、在线学习和考核评价、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