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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防范遏制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弥勒实际,特发布此命令。

一、期限及范围

2025年度弥勒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控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高火险期)。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地及其边缘向外15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控区(以下简称防火区)。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控期间,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开垦烧荒、烧山驱兽、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点火取暖、使用火把、烧秸秆、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垃圾、烧蜂、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等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进行计划烧除、实弹演习、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风大气温高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准备好处置工具和措施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五)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实行防火区设卡管理,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设置防火警示牌和“防火码”,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防火规定,扫码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着力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部门必须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重点林区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戒严管控区域内的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输配电线路、电力通信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工地、景区景点、坟山墓地、工厂、仓库、矿山、电站、铁路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落细属地领导、行业监管、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级林长巡林责任,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切实把防火责任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细化落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农户、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实行定格、定人、定责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巡山护林责任。对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履职不力引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林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警示教育,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群防群治”氛围,构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堡垒。

六、狠抓应急备战准备

各乡镇(街道)、林场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监测林情火情,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并同步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科学安全处置。要常态化开展扑火队伍训练演练,时刻做好应急备战准备,遇有火情迅速出动,科学、安全、高效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林场报告,或及时拨打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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