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实施四周年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
境内江河纵横
水系发达
渔业资源丰富
每年3-6月是鱼类繁殖的主要时节
为保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
按照《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从今天(3月1日)零时起
重庆754条禁捕河流
再次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钓期
2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长航公安重庆分局、渝中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巡江护岸行动,为2025年长江“春季护渔”水陆联动执法检查打好头阵。行动中,执法人员向江边钓友、市民游客发放宣传资料,科普相关法律法规。
禁钓期间,重庆水警将联合相关职能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高科技手段,持续加强日常巡逻,全方位、无死角地对禁捕水域进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垂钓、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长江鱼类资源 从你我做起
怎么保护 从禁钓开始
禁钓的有关法律规定
快跟蜀黍一起来了解一下!
禁钓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钓区域
重庆境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大宁河、涪江、渠江、綦江等754条禁捕河流全面禁止垂钓。
举报方式
市民发现违法违规捕捞、垂钓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
110或63963682(公安)
(农业农村)
(市场监管)
温馨提醒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水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禁捕期限内,禁止下列行为:
●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
●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
●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休闲垂钓相关规定
常年禁止垂钓禁钓区: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
●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
●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重庆市公布的禁用钓具和禁用方法:
●国家和重庆市公布的禁用钓具;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
●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需遵守:
●禁钓期结束后,每人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1-2枚单钩或1枚复钩(双钩尖)进行垂钓,不允许使用“三本钩”垂钓;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青鱼(俗称螺蛳青)、草鱼(俗称草棒)、鲢(俗称白鲢)、鳙(俗称花鲢)、鲶(俗称鲶巴朗),全长不低于30cm;
●鲤(俗称鲤鱼)、鲌属(俗称翘壳、红梢、青梢),全长不低于20cm;
●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鲫(俗称鲫壳),全长不低于10cm。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处罚规定
以下非法垂钓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予以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使用国家公布的禁用钓具,或者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等以垂钓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重庆的长远发展
与长江母亲河息息相关
守护好母亲河
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请广大钓鱼爱好者
放下鱼竿 网开一面
保护长江的鱼儿
让我们一起行动吧~~
来源:平安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