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7日,《人民公安报》在第七版“安防讲堂”专栏刊登了玉林博白一个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指出了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遏制做法,希望各位家长以此为鉴,积极履行起监护责任,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平安成长。
全文转载如下:
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车 违法“驶”不得
□本报记者 蒙 茜
通讯员 梁冰梅
案件回放▲▲▲
少年骑车上学发生事故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的15岁少年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上学途中,因注意力不集中,与行人覃某相撞。事故造成刘某右手摔伤,覃某右腿骨折,覃某住院治疗需花费2万多元。这一事件给原本经济收入就不宽裕的刘某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刘某心理上承受了巨大压力。
刘某在博白县读书,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平时很少回家。家中年迈的祖父母无法接送刘某上下学。父母购置了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方便刘某上下学。事故发生后,博白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刘某、覃某送往医院救治。目前,刘某、覃某均已康复出院。
事故现场照片
案情分析▲▲▲
未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由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根据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其核心特征包括: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等于55千克;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等于48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刘某在年仅15周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民警支招▲▲▲
强化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
李海浪(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车辆驾驶人要严盯准驾红线,年满12周岁方可骑行自行车或三轮车;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电动自行车;年满18周岁是机动车驾驶证考取基准线。驾驶车辆遇到行人时,应主动执行“321”观察法,即30米外开始预判行人动态、20米准备制动、10米确保安全距离。要强化家校联防机制。学校应每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家长要为孩子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并签署《未成年人出行监护承诺书》,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与学校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
玉林交警提醒:各位家长要充分重视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全社会共同呵护未成年平安成长
审核:陈一鸣
编辑:韦绍楼
供稿:博白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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