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本市的其他县城去购买了117条香烟,购买之后,在返还的途中,被购买地的烟草局查获,被认定为无证运输烟草,罚款6000多元,男子不服,将烟草局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一审: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行初2号;二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行终159号)
苏某是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人。2018年11月8日,他带着他的妻子开车到新乡市的封丘县购买了共计117条香烟,在购买完香烟返回的时候,被封丘县烟草局查货,在其车内查获了利群(新版)78条、南京(炫赫门)34条、利群(夜西湖)5条,共计价值15246.28元。
经过烟草局调查,苏某没有经营商店,没有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2018年11月20日,封丘县烟草局对苏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无证运输烟草为由,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苏某作出处以烟草价值41%即6250.98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苏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封丘县烟草局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苏某认为:自己在没有驶出封丘县被查货,如果违法应告知自己将其购买卷烟退回其所卖商户,自己没有构成无证运输。烟草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告知自己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烟草局答辩称:苏某在从封丘县运往卫辉市的过程中被查货,虽没有驶离封丘县,但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中的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苏某未取得准运证,超过法定的最高限量的2倍以上异地运输烟草属实。
达到1万元以上罚款才达到召开听证会的标准,处罚6250.98元没有达到听证标准。
本案经过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苏某败诉。
法院认为:苏某在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在异地购买117条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封丘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告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程序合法。涉案行政处罚书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运输和携带香烟的数量限制?
异地携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个人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如果因特殊需要超过限量携带,应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根据《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每人每次限寄一件。
所以说,邮寄香烟每人每天最多只能寄一次,一次最多寄两条;如果跨县携带香烟,那么每人只能带50条,如果超过了这些标准,那么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