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司法厅网站发布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2月28日至3月30日。

公告详情如下: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2月28日至3月30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在本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激发开发区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运行、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政策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创新驱动、集聚集约、绿色低碳、特色发展的原则,将开发区打造成为改革引领区、开放先行区、创新示范区、发展动力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筹、权责清晰、协调联动的开发区建设管理机制,推动开发区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开发区统筹布局的具体工作,以及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开发区指导、服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发区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服务,发挥专业指导、平台纽带等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省、设区的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

(三)编制产业发展目录,优化产业布局;

(四)做好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五)建设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特征,理顺开发区和行政区关系,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有序剥离社会管理职能。

第八条 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模式,设立市场化运营主体承担招商引资、园区管理运营、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向开发区派驻机构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分类建立健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指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体系,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制定薪酬方案。

制定薪酬方案应当将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者设立该开发区的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区域布局、产业方向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开发区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开发区所在地市、县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报所属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思路、空间布局、产业重点、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调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开发区所在地市、县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等,并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或者省级开发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

设立省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开发区申请撤销、更名、调整四至范围,应当按照原设立程序办理。开发区仅更名的,其四至范围不变。

开发区整合、托管代管的区块应当明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发区与邻近城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探索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推动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成熟、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或者区块,按照规定调整为行政区管理的,可以通过调整四至范围的方式开发新区域。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土地供应方式,探索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新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过收购、置换、合作经营等方式对低效闲置用地再开发。对达不到土地利用标准、长期停建缓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完善交通、能源、水利、安全、环境等基础设施,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创新型智慧园区。

第四章 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应当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导产业,加快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发展生态,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未来产业,推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布局的统筹指导,合理优化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优势特色,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布局,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支持在开发区范围内优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开发区内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加快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与开发区产业发展、管理服务深度融合,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

推动开发区内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土地、功能、生态环境等要素资源,鼓励开发区招引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和专精特新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构建招商引资新模式,依法依规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履行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外资外贸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和服务各类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国际学校。

支持开发区通过合作共建、委托管理、建设飞地园区等模式,建立投资收益和相关经济指标分享机制,开展跨区域合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等,合理确定产业结构与规模,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统筹推进开发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和节能降碳改造,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低碳园区、零碳园区,构造绿色制造体系,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盘活机制,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开发区内存量国有闲置资产,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供给、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支持开发区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整合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资金,支持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开发区列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产业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站式政务服务场所,推行综合窗口集成服务,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环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措施,为开发区人才签证、停(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发区托管代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近年来,我省出台“十四五”开发区专项规划,组织制定省级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优化开发区综合评价体系,加快特色产业园建设,推动全省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004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原条例施行以来对推动我省开发区在建设初期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出现了功能定位不够清晰、与属地行政区职责关系尚未理顺等问题,原条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开发区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以法治引领和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条例适用范围。适应我省开发区发展需要,将实践中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均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实现统一的制度规范(第二条)。同时,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发区托管代管区域纳入参照条例执行的范围(第三十九条)。

(二)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一是构建全省统筹、权责清晰、协调联动的开发区建设管理机制,推动开发区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第四条)。二是尊重现行分部门管理体制,继续由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分别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加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开发区统筹布局的职能(第五条)。三是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派出机关定位,细化其职责内容,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有序剥离社会管理职能(第七条)。四是扩大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经济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三)规范开发区规划建设。一是规定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明确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调整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三是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闲置用地(第十九条)。四是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创新型智慧园区(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四)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产业发展方向,要求开发区优化产业布局、聚焦主导产业,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在开发区范围内优先布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快创新成果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三是推动开放创新发展,完善开发区招商引资机制、加强对外开放合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五)细化服务保障措施。一是突出要素保障,统筹整合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资金,加强用地保障,优化人才服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二是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健全一站式政务服务场所,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三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第三十八条)。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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