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1. 人物关系:赵宇轩与孙悦为夫妻,婚后育有赵晨、赵阳、赵峰三个子女。孙悦于2006年4月6日去世,赵宇轩于2017年8月21日去世。
2. 房屋情况:双方均认可赵宇轩与孙悦的遗产范围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屋原属于赵宇轩与孙悦共同共有。孙悦去世后未留遗嘱,遗产也未分割。
3. 遗嘱情况:赵阳提交一份赵宇轩的代书遗嘱,代书人为林晓,见证人为林晓和孙丽,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遗嘱内容是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赵宇轩的财产部分以及赵宇轩应继承孙悦的遗产部分,一并由赵阳继承。赵阳还提交了赵宇轩在遗嘱上签字的光盘。
4. 诉讼情况:赵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赵晨、赵阳、赵峰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赵阳辩称,赵宇轩及孙悦的财产,赵宇轩已订立遗嘱要求由自己继承,遗嘱未提及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赵峰同意赵晨诉请,要求对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赵晨、赵峰不认可赵阳提交的遗嘱,认为遗嘱见证人实际为赵阳委托,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且赵宇轩已失去立遗嘱能力,但赵晨未提交专业医疗机构对赵宇轩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经询问,双方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350万元,赵晨及赵峰要房屋折价款,赵阳要继承房屋。
二、争议焦点
1. 遗嘱效力认定:赵阳提交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赵晨和赵峰认为遗嘱见证人受赵阳委托,且赵宇轩失去立遗嘱能力,对遗嘱效力存疑;赵阳则主张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应按遗嘱继承。
2. 房屋遗产分配方式:房屋遗产是按赵晨、赵峰主张的法定继承,由三人平均分配,还是按赵阳主张的遗嘱继承,将赵宇轩的份额由赵阳继承。
三、裁判结果
1. 赵宇轩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阳继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2. 赵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晨、赵峰房屋折价款各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元。
四、案件分析
1. 遗嘱效力判定: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赵宇轩所立遗嘱由林晓代书,林晓与孙丽在场见证,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赵晨和赵峰虽对遗嘱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专业医疗机构对赵宇轩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等有效证据,所以其主张不被支持。
2. 房屋遗产分配依据:由于赵宇轩的遗嘱有效,所以一号房屋中属于赵宇轩的份额应按遗嘱由赵阳继承。而孙悦去世后未留遗嘱,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赵宇轩、赵晨、赵阳、赵峰共同继承。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先确定房屋总价值为350万元,扣除赵宇轩按遗嘱继承孙悦的份额后,再将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分配给赵晨和赵峰,最终得出赵阳需给付赵晨、赵峰房屋折价款各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元。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严格审查遗嘱形式: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通过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确定了遗嘱的有效性,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关键依据。
2. 重视证据收集与质证:对于主张遗嘱无效或有效的一方,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赵晨和赵峰质疑遗嘱效力却未提供有力证据,而赵阳提交了遗嘱及赵宇轩签字的光盘,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同时,要善于分析对方证据的漏洞,在质证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
3. 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深入理解继承相关法律条文,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书遗嘱的规定等。在本案中,准确运用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判断遗嘱效力,运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定确定房屋遗产分配方式。
4. 关注当事人诉求与实际情况:了解当事人对房屋是要实物还是折价款的诉求,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实际情况,有助于合理确定遗产分配方案,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