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发布了一个通报,说有个房产中介邵某在网上发短视频:

“园区房产交易大厅工作日爆满,肯定是他们花钱请的人,200块钱一天”。

经过调查,属于不实言论,对邵某依法刑事拘留。

最后,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



乍一看,这个通报很平常,但细细一品,突然有点脊骨发凉。

首先是“刑拘”。

正常在网上“造谣”的人,基本上都是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15天,而且违法行为不会留有案底,不影响考公,不影响后代考公)。

哪怕是之前在南京煽动商场有日本元素的“战马”,视频播放量都过千万了,最后也只是封号处理。

南京也是比较大度,没把人送进监狱。

但苏州直接上升到“刑事拘留”了。

如此一来,法律性质就完全变了。

“刑事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可能性的情况。

在适用拘留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且拘留措施是必要的。

一般适用有犯罪行为嫌疑人,而且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

仅仅是在网上“造谣”房产局花钱请拖,就有如此大的社会危害吗?

对比青岛逆行姐把人打出血才行拘10天,苏州的这个处罚,我认为明显有些畸重。

更何况,这个短视频还标注了“虚构演绎,仅供娱乐”的声明。



某种程度上,也算是起到提醒功能了。

再者,既然造谣的人被刑拘了,那么为他提供“犯罪”工具的平台呢?那么平台的责任呢,就没有过错吗?

从社会经验讲,楼盘认购招拖,已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这个中介会不会是因为自己的认知不足,随意点评了一句,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意图呢?

在前几天,国家层面特别强调:

“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房产中介开自媒体,本质上也是为了给自己卖房子增加流量和人气,也算是一种经营行为。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对他们来说很重要。



我国《刑法》并没有造谣罪。

如果这个房产中介犯罪,对应的罪名很可能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寻衅滋事罪。

在这里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编造“房产部门找托”的信息,并不属于以上范畴。

诽谤的话,要求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房产部门显然不构成此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是如此。

那么大概率就是有着“大口袋”之称的寻衅滋事罪了。

寻衅滋事,这四个字可真是让人百感交集啊......



这几年,楼市行情不好,各地都很着急,比较关乎财税问题。

所以对于“楼市黑嘴”也是严厉打击。

但具体到这件事上,我有两个不理解。

一是不理解一个房产中介,为什么要唱空苏州的房价。

这不是自己砸自己生意吗?

二是不能理解,苏州的“护盘”行为竟然如此决绝,直接把小伙子给抓了。

要知道,在马翔宇和祝局长事件上,苏州还是很宽容的。

尽管调查组核查,在2021年至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在2个咨询类项目(合同金额113万元)和3个服务类项目(合同金额734.1万元)采购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内定供应商、提供不实材料、及围标串标等问题。

但最后的处理,仅仅是把祝局长从正处职降为正科,还是同志。

怎么到了房产这块,面对一个中介的“造谣”,就如此大动干戈呢?

前段时间,江苏开启了大反思,反思为什么江苏没出DeepSeek?,为什么南京没出DeepSeek?

众多官媒对此大加赞赏,说“为江苏、南京的勇气和清醒叫好!”

最后,我也想留一个思考题:

为什么苏州没出DeepSeek?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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