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月1日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提出了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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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

火灾隐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情形时,单位或者个人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并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火灾隐患所在的场所或危险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临时查封的期限为三十日,若在查封期限内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查封期限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查封图片

同时,针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火灾隐患仍未整改的情形,条例还规定,临时查封届满后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完成火灾隐患的整改后方能申请恢复使用或生产营业。这一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执法措施,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保障公共安全。

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图片丨网络综合

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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