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2月27日电(记者刘邓)《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

  这是记者从海南省新闻办27日举办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办法》旨在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登记,着力补齐实践中对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抓手不足、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条件不明晰及专业化服务供给薄弱等短板。规定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名称中应当有“商事调解”字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自己的住所,调解所需的场地、设施和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三是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五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两名以上辅助人员。

  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廷忠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办法》突出服务支持,通过优化设立登记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可大幅节约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落实相关要求,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落地的重要配套法律文件,由海南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制定出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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