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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2日,赵某从章某(另案处理)手中以每克3000元的价格,购得1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9月16日,赵某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1克甲基苯丙胺给钱某,钱某于家中吸食。9月19日,赵某以2700元的价格出售1克甲基苯丙胺给孙某,孙某于家中吸食。9月23日,赵某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1克甲基苯丙胺给孙某,孙某于家中吸食。9月24日,赵某、钱某、孙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赵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并无“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即便赵某未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也不能因此阻却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虽不足10克,但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赵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毒品是隐藏在黑暗中的恶魔,既侵蚀个人健康,又严重危害家庭幸福、社会安宁。在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不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获利,只要实施了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均触犯贩卖毒品罪。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规定,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法定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王昌超
编辑: 黄帅廷
初审: 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