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一楼住户阻拦,

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简介】

城北区某老旧小区,居住在这里的多名业主家中有老人行动不便,希望通过加装电梯改善出行。该小区一栋楼某单元共有14户业主,在征求业主意愿的过程中该14户业主均表示同意加装电梯。但在施工过程中,一楼的1户业主却突然反悔,其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不同意加装电梯,且以加装电梯对其隐私、安全等均有影响为由,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打电话投诉,阻挠电梯施工。社区工作人员多次组织沟通、调解均未果。为此,该单元其他住户将该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对该单元电梯安装施工的阻碍和妨碍,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加装电梯的行为,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事项,即使该户业主认为签字非本人所签,参与表决时同意加装电梯的户数也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应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且有关行政机关亦批复同意案涉小区加建电梯计划,故其余业主要求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南美玲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惠及民生的工程,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尤其对于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出行困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

加装电梯的行为,目的在于向大多数业主提供更为便捷的生活条件,相邻关系的本质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如加装增设外置的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相关业主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加装电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挠、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刊登于2025年2月27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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