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网络主播,在用人单位工作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近日,平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22年4月入职一家调味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线上主播,从事网络直播带货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后,李某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再未到公司上班。调味品公司不承认李某的员工身份,表示公司直播业务已完全外包给业务合作人员,李某不由公司管理和发放薪酬,也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请求裁决确认自己与调味品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某的申请,后调味品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并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官审理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调味品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看,被告根据原告及其相关直播业务人员的指示,在原告自有店铺账号开展直播带货工作,并由原告提供工作场所及工作设备,被告直播销售原告相关产品,其直播带货工作属于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的转账记录看,转账时间大部分集中在每月12日前后,时间及金额相对较为固定,部分转账说明备注“工资”、“李某工资”等字样,符合支付工资报酬的特征,被告在原告自有直播间进行直播,无粉丝打赏,该报酬系被告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与原告调味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迅猛发展,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投入直播行业中。网络直播带货属于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也更为复杂。本案中,企业招用主播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工作设备、场所皆由单位提供,直播内容、时间也由单位安排,劳动报酬由单位发放,双方之间具有明显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小编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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