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在商场购买洗衣机时参加了优惠活动,节省了数百元,比在线上购买同款还要便宜。

但收到货后她却不相信自己能遇上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立马变身“福尔摩斯”,认为电器公司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在平台查找“线索”证明电器公司存在欺骗行为。

结果到底如何呢?



案情简介

吴女士前往电器公司的商场展柜购买洗衣机一台,参加优惠活动后,共付款3,800元,送货日期是6日后的下午2时至5时。

送货当天,吴女士于上午9时18分收到货品,但登录网上购物系统后发现物流显示送货人员于上午10点才取货,且货品还在配送中。当天系统里登记的送货员也未提前与吴女士电话沟通,且洗衣机机身上没有可扫描的二维码,系统里的购买信息显示其购买的洗衣机金额为0元。于是吴女士微信询问了销售员,销售员答复是订金。

吴女士认为电器公司以次充好,收取正价承诺配送全新正品产品,实际给予假冒伪劣品或者二手返修洗衣机,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保法第五十五条予以赔偿。遂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请求。

电器公司应诉后,对吴女士存疑的部分进行解释。

原来是吴女士在购买商品时,销售员为其操作优惠价格,但优惠后的价格需先进行系统操作,于是公司预收了其全部款项,系统里优惠价格操作成功后,在吴女士授权下将预收款冲抵货款,因此在订单生成时,系统付费会显示0元。以上流程是考虑客户体验、积极完成商品交易行为的正常步骤,该公司未多收取客户任何款项,也未对客户的消费权益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配货员在配送商品时的每一步骤均需在物流系统中进行人工操作,在配送高峰期时配送员往往会先送货再操作,导致产生滞后操作的情况,系统显示也会略有延迟,并不会对原告的消费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在纠纷发生后,该公司也准备为吴女士提供上门检测商品是否为新品的上门服务,但她一直未接听电话,导致检测未果。


审理结果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女士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作出驳回吴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本案中,商品通过官方售后服务平台查询为正品,且消费者购买后亦正常使用。仅凭系统显示的送货时间与收货时间不吻合而认为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品或者二手返修品,缺乏事实依据,故难以认定被告电器公司构成欺诈。

需要指出的是,《消保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是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在商品质量或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时,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正当维权。若消费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对于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法律基于平等公平原则同样予以保护。

(本案入选2024年度上海法院100个示范庭审)

主审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庭长 娄嬿



供稿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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