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毒斗争的持久战中,新型毒品不断变换“马甲”企图钻法律与监管的空子。目前,“上头电子烟”正悄然混入年轻人“潮流圈”,殊不知烟雾谜团下是毒品深渊。古检君今天助您避“毒坑”。



典型案例:2024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李某(化名下同)明知唐某、曾某系未成年人仍邀约二人至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共同吸食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上头烟弹”。同日凌晨2时许,李某指使唐某再次购买“上头烟弹”,供三人继续吸食,唐某遂联系未成年人严某购买。严某明知异丙帕酯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家汪某、陆某的指使下,仍将添加有异丙帕酯成分的“上头烟弹”送至酒店房间供唐某等人吸食。汪某从中获利1000元,陆某从中获利 200元,严某从中获利40元。

唐某、曾某二人离开酒店后,唐某于自己家中又容留曾某吸食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上头烟弹”,尔后案发。


最终,汪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陆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严某、唐某分别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古检君说法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务必警惕毒品“新马甲”。非法贩卖、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成分的电子烟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古检君在此提醒大家:

向阳梦致远,慎“毒”路长明。

人生岁月宁,青春莫“毒”行。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撰 稿:第二检察部 江呈昊

编 辑:郑朋林

内容审核:黄 丹 陈海燕

发布审核:王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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