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伟 谢娴馨

随着商业模式逐步多元化,部分企业选择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方式牟取暴利。我国自1998年开始禁止传销活动,情节轻微的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传销活动具有涉及人员多、组织结构杂的特点,实践中相关证据的收集难上加难,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主要列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常见的辩护要点及常见争议点,为该罪名的辩护提供思路。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可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仍然予以实施,且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要点

据相关规定来看,传销组织的认定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盈利模式、组织层级、计酬方式及欺骗性,在实务中,涉案企业或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才属于刑法禁止的范畴。

(一)关于“传销组织”的认定

1.组织形式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组织中,组织者或领导者发展人员加入传销组织,之后要求被发展的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从而实现传销组织的人员扩张。通过一级一级向下发展的方式,传销组织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越往上级别越高、人数越少。传统的传销组织主要依靠纵向层级的向下延伸实现扩张,但在网络化的趋势下,新型传销组织极易突破时空限制,在横向上直接辐射传播。[1]

本罪的传销组织还需要满足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要求。在计算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以及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时,以组织中最后一级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为计算起点,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所在层级也要包括在内,仅是加入了传销组织但未发展下线的人员是单纯的受害者,不纳入计算范围。

2.盈利模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组织的盈利来源是组织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或投资费,被发展人员需要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形式支付“入门费”后才能加入组织,得到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的资格。同时,由于传销组织的收益和上级人员的返利来自下一级别人员缴纳的入门费或投资费,为保持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和传销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不断吸纳新的成员加入组织,以此扩大组织规模。被发展人员进入组织后,经组织的引诱或胁迫需要不断发展下线,呈现“拉人头”的特点。

3.计酬方式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有着明显区别。对于前者,组织中上线的收入以其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其收入高低完全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寡;而对于后者,组织中上线的收入与下线的销售业绩挂钩。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构成犯罪。

4.欺骗性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并不真正从事经营性活动,组织为了扩大规模并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入门费或投资费中获利,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一是传销组织会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引诱人员加入传销组织;二是传销组织声称其要销售的商品或要提供的服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或其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商品或服务只是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的工具。

(二)关于“组织、领导人员”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人员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作了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是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最后是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是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是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最后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要点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不属于传销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

由前文关于“组织、领导人员”的认定可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因此,一般的事务性人员或仅从事劳务性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例:陈某凤、刘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8)内刑再5号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凤、刘某系涉案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亦无法证实二人在传销组织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根据证据仅能认定二人是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因此二人无罪。

(二)被告人缺乏主观故意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港南检刑不诉〔2021〕Z5号

在本案中,魏某为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开设对公银行、支付宝账户的管理,对收取参与者购买产品的款项、资金支出明细的登记造册、对公司运营平台产品、流程的合规性提出建议。在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魏某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返利规则均不知情,仅负责记录公司对公账户进账信息、依据秦某指示向总公司转账。因此,检察院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三)组织领导人数未达到30人且层级没有在3级以上

根据前文所述,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才满足立案标准,两者须同时满足,若未满足则不构成本罪。

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经二审审查,举报材料及所附结构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同时,本案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故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四)未骗取他人财物,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

骗取财物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本罪最本质的特征,若行为人没有该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实务中,可以通过审查行为人所在组织或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营业务的内容以及所售商品的品质等判断该组织或企业是否是正常经营的合法企业,或通过分析行为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占的市场份额、发展前景以及竞品销售情况等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商业活动中正常的市场开拓行为,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014号刑事裁定

该案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人明知广州健康公司并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备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的资格,而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到公司交纳投资款项、投资款项均由张某某等自行决定支配,公司会员、管理人员按被害人交纳的投资款获取不等的高额提成。由此可见,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是以非法融资为主要目的,而不是骗取财物,在犯罪手段上也与传销活动有所区别,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未实施传销活动,不存在入门费与拉人头

传销与直销的本质区别在于传销主要依赖发展下线来获取利益,而直销则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收入。也就是说,直销是创造价值的,因为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且价格与价值相符而传销的本质是不创造价值的,若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则不构成传销。

例:阳城检刑不诉〔2022〕106号

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开设**经销部,向顾客推广**有机杂粮,要求顾客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已达3层30人,吸收投资金额331000元,造成损失304220元。但由于本案真实存在商品即有机杂粮且物有所值,属于利用会员制度销售商品,所以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结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相关案件往往涉案事实较多、涉案人数众多、取证难度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本文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定性展开了探讨,对其辩护要点进行了类型化梳理,以期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狄克春:《新型传销犯罪典型问题的例证及解析》,载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