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区各用工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各用工单位不得招录童工,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平台企业不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按《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确需加班的,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实施企业民主管理,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形式,让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的民主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向当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反映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畅)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