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闵行法院发布公告
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斌与被执行人李召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召鹏未履行(2023)沪0112民初500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李召鹏应返还胡斌373,965元、资金占用损失1,507.30元及以373,9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召鹏账户资金25,770.99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胡斌,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李召鹏均未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胡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李召鹏,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街道北八里社区244组,身份证号:23020419951112****,联系电话:17721115687。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便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1%(百分之一)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百分之一)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2025年2月26日到2026年2月25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2544,联系人:周法官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0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彦玲与被执行人吕竹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竹林未履行(2018)沪0112民初313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本金23,72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赵彦玲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吕竹林,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车站街98号,身份证号:42012219761126****。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愿为线索提供者提供1000元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自愿为线索提供者提供1000元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021-64120000*3542,联系人:赵永浩
0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梅与被执行人孙利红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利红未履行(2023)沪0112民初539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本金人民币336,963.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张晓梅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孙利红,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玉山镇吴庄村坡李059,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1399弄133号601室,身份证号:41022219840324****。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021-64120000*3583,联系人:潘正权
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长秀与被执行人黄建伟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建伟未履行(2019)沪0112民初30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本金人民币996,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赵长秀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黄建伟,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林英村十三组4号,身份证号:32062519780513****。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3%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3%给予悬赏金。
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妙娟与被执行人程海凤、陈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海凤、陈志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沪0112民初29343号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1,280,083.80元。经申请执行人邹妙娟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程海凤,女,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杭垓镇大坑村方村自然村39号,身份证号:33052319750413****。
被执行人:陈志峰,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杭垓镇大坑村方村自然村39号,身份证号:33052319761122****。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更多信息请见↓
图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依婷
初审:赵若楠
复审:姚怡莹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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