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7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广东梅州市梅江区的食盈碗仔翅店铺因气瓶操作间发生闪爆,导致2人轻微伤和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44470元。



近日,广东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梅江区江南街道办“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7日10时53分,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因为厨房燃气灶火苗异常,厨师潘*辉根据经验判断是液化石油气瓶间(俗称煤气房)的化气炉积聚了残渣,影响到燃气的燃烧,于是他进入煤气房的化气炉(中邦LPG)处排除残渣,打开排泄残渣开关将残渣排入液化石油气瓶间的排水沟里,排放时长为约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钟,闪爆事故发生,导致2人轻微伤和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

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2人轻微伤:

1.曾*华,女,汉族,现年44岁,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经营者;

2.李*萍,女,汉族,现年64岁,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从业人员。

事故原因

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员工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涉事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此次事故中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培训记录无参训人员签名确认、培训内容不实是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落实,导致现场违章问题、违规作业长期存在,至事故发生后,该店的燃气管道仍处于穿越吊顶且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是容易引发事故的原因。

三是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气体,有着在有限空间急剧燃烧产生爆炸,危险性较高的特性没正确的认识,随意处置液化石油气残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相关单位

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1.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一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仅有由红光社区居委会4次现场检查记录,应急管理办公室1次复查记录,其中红光社区居委会在2024年3月25日检查发现的3个存在问题(1.杂货间存放4瓶瓶装液化气;2.无培训记录台账;3.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规范安装)均来源于科工商务局联合检查时发现的存在问题,未见整改复查情况。

二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南街道燃气安全排查工作计划》但未按方案、计划的落实工作要求。

三是由于职责分工不明,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未对餐饮行业、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明确到具体部门,也未通过会议决定作出补充明确到具体部门,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

2.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是该局未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店未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燃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是对该店在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记录中无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作为主管部门未发现且未责令改正。

三是2024年4月9日牵头联合消防、科工商务局、江南街道办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发现5个问题(1.厨房未安装商用燃气报警器;2.瓶间区安装报警器不规范;3.瓶间区易燃杂物过多;4.在用瓶与备用瓶混放;5.存在使用可调节阀等问题)并于2024年4月15日完成整改,但直至事发该店“瓶间区易燃杂物过多”的情况仍然存在。

3.梅江区科工商务局

一是该局未指导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燃气类)。

二是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该局均未发现且未责令改正。

4.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

该店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

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曾*华。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曾*华是该店经营者,该店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

2.潘*辉。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来源: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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