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事发当日,李某作为车队的负责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车辆调度时,发现李某某驾驶的货车停放在一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为了不影响车队运输,李某上前要求李某某挪车,但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因言语不和产生了口角。情绪激动的李某一时冲动,用拳头打了李某某,导致其眼部受伤。李某某随即报警并就医,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将案件移送至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然后由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刑事和民事诉讼合并开庭审理,双方就事情起因、谁先动手等问题争执不下,展开激烈的辩论。后在法院先后组织的四次调解下,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矛盾恩怨也就此化解。在此期间,李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深感懊悔,主动向李某某表达了歉意,并提出了赔偿意愿。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万元。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最后的公开审理。公诉人依法指控了李某的犯罪事实,李某及其辩护人也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详细陈述了案发经过和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不仅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保持冷静、理性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冲动是魔鬼,只有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智冷静地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双辽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时,充分运用了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既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又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公正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双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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