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遗产继承纠纷常常在家庭内部引发激烈矛盾,不仅涉及财产分割,还会牵扯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纠葛。本案中,林女士及其女儿张悦与赵老太、张先生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套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分割上,这反映出遗产继承案件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复杂性,对明晰同类案件的处理规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

林女士,被继承人张宇的妻子,肢体残疾二级,依靠基本养老金生活。

张悦,张宇与林女士的女儿。

被告:

赵老太,张宇的母亲,早年与张先生离婚,后有再婚和离婚经历。

张先生,张宇的父亲。

(二)争议焦点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是否属于张宇的遗产,是否应进行分割。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与人员去世情况:张宇与林女士婚后育有女儿张悦。张宇的父母张先生和赵老太早年离婚,赵老太经历再婚和离婚。张宇于2018 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一号房屋情况:张宇和林女士婚后向北京某单位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宇名下,目前由赵老太居住,且该房屋为校产房,不能上市交易。

二号房屋情况:张悦和林女士称二号房屋由张宇及赵老太各自承租的公房调换而来,购房时张宇、林女士出资,赵老太出工龄,双方口头约定共同购买,但未提供证据。赵老太和张先生则称,张宇承租的房屋原由张先生及次子张辉代管,后共同调换到二号房屋由赵老太从房管所承租,2000 年房改时折算了赵老太和李大爷的工龄后购买,产权登记在赵老太名下,是赵老太个人财产。赵老太提供了《房屋租赁契约》《居民购房合同书》、购房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林女士和张悦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原告特殊情况:林女士为肢体残疾二级,不具备劳动能力,每月依靠2468.65 元基本养老金维持生活,赵老太和张先生对该事实认可,但不同意林女士要求在分割遗产时多分的请求。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其中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归原告林女士所有,剩余部分由原告林女士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原告张悦、被告赵老太、被告张先生各继承百分之十的份额;驳回林女士、张悦要求分割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一号房屋的遗产认定与分割

遗产认定:一号房屋是张宇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宇的遗产份额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另一半归林女士个人所有。

继承方式:由于张宇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林女士、张悦、赵老太、张先生均有继承权。

份额分配:考虑到林女士与张宇共同生活时间长,且身体残疾缺乏劳动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遗产时予以适当多分。法院综合各方因素,确定了具体的继承份额。

(二)二号房屋的权属认定

证据效力:二号房屋所有权自始登记在赵老太名下,林女士和张悦主张共同购买且出资,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仅有的两份房屋租赁契约无法证明该房屋中有张宇的份额。而赵老太提供的一系列购房相关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房屋为其个人购买。

法律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林女士和张悦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所以法院对其要求分割二号房屋中张宇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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