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如何惩罚?

案例:拉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号:(2024)粤1971刑初4734号

损害后果:重伤二级

刑期:有期徒刑四年

案发时间:2024.7.14

裁判日期:2024.10.15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拉某在东莞市莞城区**路**号圣医堂做割包皮手术,因对手术效果不满意,便产生报复医生念头。2024年7月14日12时30分许,拉某带着一把水果刀去到莞城区**路**号**楼大堂想找医生理论未果。于是,被告人拉某去前台找被害人陈某莹理论并与之发生争吵。期间,拉某拿出水果刀捅伤陈某莹,还用刀损坏大堂二部电脑屏幕(共价值765.06元)。同事见状打电话报警。当日13时许,民警赶到东莞市莞城区**路**号圣医堂将被告人拉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莹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在法庭上,被告人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拉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拉某适用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因无证据证实系作案工具,退回公诉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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