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连江县政府公布《连江县浦口镇“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1月3日9时20分许,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交叉路口(国道228线4510KM+100M)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与行人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7万元。
经调查认定,连江县浦口镇“1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行人闯机动车信号灯红灯,驾驶员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连江县浦口镇“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车辆及有关人员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
2.事故车辆情况
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
闽A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
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事故时系空载。
3.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蒋某某,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2024年2月20日,蒋某某与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从事司机工作,期限为5年。
死者周某某,行人,步行,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一是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了安全生产职责制度,与驾驶员蒋某某签订了《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二是建立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车辆行驶安全操作》《道路运输事故处理程序》等操作规程。三是保证了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编制了《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和使用计划表并按实建立台账。四是对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了对驾驶员蒋某某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五是实行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编制了《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风险评价管理制度》《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采用危险源辨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与治理方案》和《物流作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隐患排查及响应措施汇总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六是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24年6月17日组织预案演练并总结。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3日9时5分许,蒋某某驾驶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由连江县坑园镇可门港工厂前往闽侯县祥谦镇泽昌检测站去做保养。2024年11月3日9时20分许,蒋某某驾驶车辆由连江县坑园镇往凤城镇方向沿228国道行驶,行经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交叉路口(国道228线4510KM+100M)时,与在该路口北侧人行横道旁自东往西方向闯机动车信号灯红灯通过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交叉路口(国道228线4510KM+100M),道口呈现“Y”字型路口,东往连江县筱埕镇蛤沙村方向,南往连江县凤城镇方向,北往连江县坑园镇方向,西侧为山体;国道228线道路为双向四机动车道,中央金属护栏隔离,施划人行横道、分道线、停止线、导向箭头线、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震荡标线,设置人行横道标志、慢行警告标志;道路为干燥完好的水泥路面,白天视线正常。
该路口由交通信号灯控制,北侧人行横道未设置行人红绿灯。该路口内西侧设有公交站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3日9时20分许事故发生后,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蒋某某立即向110报告。接报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官岭海防派出所、浦口镇领导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行人周某某当场死亡,随即保护现场并进行交通疏导及勘查工作,并对驾驶员进行抽血送检,现场扣留车辆。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理赔总额约47万元。除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理赔的约39万元理赔款外,由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人道补偿死者家属8万元。目前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行人周某某闯机动车信号灯红灯通过事故路口,驾驶员蒋某某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双方均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22120240000***号),本起事故中行人周某某负主要责任,驾驶员蒋某某负次要责任。
(一)直接原因分析
周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未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闯红灯通过事故路口,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蒋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驾驶车辆行经事故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技术鉴定情况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病鉴字第411号鉴定意见:周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C)鉴字第3990号鉴定意见: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事故时整车照明及信号装置、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1123号鉴定意见: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2024年11月3日9:20:22时刻(其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数据)的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65km/h。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痕鉴字第1581号鉴定意见: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往左紧急避险的过程中其半挂车右侧后部先与行人周某某身体右侧发生接触碰刮;随后周某某被半挂车一轴右轮卷入车底;最后半挂车二、三轴右轮碾压过行人周某某头面部及双下肢可以成立。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周某某,行人。步行途经事故路口时,未走人行横道,闯机动车信号灯红灯通过事故路口,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蒋某某,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事故中驾驶闽AR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行经事故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未发现福建嘉信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由长乐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仍然不能按照公司的制度要求履行职责,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福州市连江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