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2月25日,人民法院披露了江苏盐城“农民卖羊肉赚180罚10万”一案的相关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推动该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并指导盐城中院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此案。最终,盐城市大丰区市监局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案源于2023年11月,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查获农民陈广芳售卖的羊胴体、羊头,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并于2024年1月对陈广芳拟罚款130180元,后经听证和集体讨论后更改为10万元,并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陈广芳对此表示不服,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行政处罚,并于一审被驳回起诉后提起上诉。
违法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该不该罚?这事毫无疑问。人民法院报就此在报道中提到,“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仅就一起获利180元的违法销售羊肉案件,就处以10万元的巨额罚款,依据何来?人民法院报也就对此表示:“小过重罚”有违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
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处罚,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处罚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后果,引导公众遵守规则,并以此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警示与预防的功能,比处罚本身更为重要。以此而论,行政单位在行使执法权时,理应参考违法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恶意,违法性质及影响是否恶劣,违法后果是否严重等实际情况进行处置,而非动辄加码或顶格处罚,引发公众非议。
2024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有媒体就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的情况进行提问。司法部对此回应表示,行政机关应统筹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2024年7月8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也明确提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确保“过罚相当”。
“农民卖羊肉赚180罚10万”一案经省高院积极“纠偏”,终于成功改判,显然值得肯定。但诸如此类的僵化执法和大额处罚现象能否得到改善,仍需各级行政部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在日常履职中实事求是,把握好执法尺度、力度与温度,担当好法律执剑人的作用,达到宽严相济的效果,才能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并加以改正。
特约评论员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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