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与可预期性,实现裁量公正,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简称《裁量规则》),自3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2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就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相关要求。特别是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2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这种新形势下,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则,统一各执法机关裁量标准,为公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专家表示,《裁量规则》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予以细化、量化,直接关系到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对于促进公平执法、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落实好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需要有一套公正、科学、清晰、透明的裁量标准,确保精准打击、严监严管,同时避免严而无序、严而无度。”
据悉,《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结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共同违法人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等方面的要求;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的情形、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等等。
《裁量规则》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精准和透明,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此同时,体现从严监管的政策导向,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肃惩处重大违法个案,提高违法成本。例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通过“伪市值管理”实施操纵、恶意减持套利等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适用从重阶次,直至顶格处罚。又如,在从重处罚情节中,细分八种“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和八种“可以从重处罚情节”,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
《裁量规则》对行刑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先行后刑”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先刑后行”的情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刑事回转”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强化组织落实,确保《裁量规则》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充分传导“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监管机构的政策导向和价值取向,使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期货市场从业人员守规矩、知敬畏,自觉运用《裁量规则》约束、规范市场行为。 (经济日报记者 祝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