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以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韩某以90元的低价从一男子处购买了一部被盗手机,手机价值1339元。该手机系另一被告人李某在网吧盗窃的。

法院认为,韩某明知该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仍然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韩某如实供述并退还赃物,法院最终判处其罚金1000元。韩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二、主要问题
上游犯罪尚未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是否会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三、裁判理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常需要上游犯罪的认定,但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我们支持后者,即便上游犯罪尚未裁判,只要查证属实,仍可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指出,上游犯罪未裁判但查证属实,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韩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手机之人未被抓获并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四、结论
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收购,妨碍了司法机关查明犯罪,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韩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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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涛律师,郑州著名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4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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